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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一名女初中生遭到了多人殴打,期间被逼喝下不明黄色液体。受害人的母亲,女儿不止一次被人欺凌,这次有六七个人,其中两人拍视频,女儿目前脑震荡、眼睛和牙齿均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在这之前女儿虽也遭受了霸凌,但是碍于都是一个学校的同学,并且没有严重后果,所以并没有选择报警,没想到对方居然越来越过分,这次必须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绝不接受私了。

派出所和教育部门已经介入了此事,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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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法:

施暴的学生会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

由于目前女学生的伤情鉴定还没有公布,所以暂时不知道是否构成了轻伤以上,如果达到轻伤以上,施暴者将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达不到轻伤以上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施暴者同样是学生,所以应该都属于未成年人,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给予行政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也就是说如果这些施暴者如果没有造成女学生轻伤以上的情形,不会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主要是以管束为主。

如果施暴者造成女学生轻伤以上,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未成年人同样是会从轻处罚的。

不过小编认为,本次案件中并不是简单的伤害行为,还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节。施暴者属于长时间殴打、侮辱女学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有很大的概率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后,提醒施暴者的家长,打人者永远不会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打是打不出前途的,还有可能会因年少无知而前途尽毁,遗憾终生!

今日热点2

大巴司机疏忽大意撞上限高杆,导致大巴削顶,伤亡惨重

广西桂林的大巴司机覃某,驾驶旅游大巴时没有注意到限高标志,导致大巴车惨遭削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8人轻伤、5人轻微伤。

事发大巴车上共有55名乘客,覃某由于疏忽大意将车辆驶入小型车道,大巴车头撞上限高杆后,覃某并没有第一时间踩刹车,导致限高杆嵌入客车达8.6米,现场惨不忍睹。

肇事司机覃某存在自首情节,并配合保险公司对部分受害人进行了赔偿,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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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法:

覃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是以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定罪量刑的,并不考虑司机是否属于故意还是重大过失。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态度对定罪量刑有很大的影响。自首、主动赔偿是可以减轻刑罚的;肇事逃逸会加重刑

机动车普及率越来越高,我们每天都会见到各种各样的交通事故,也许是一时疏忽、也许是有意冒险,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不好的驾驶习惯会让一个普通瞬间变成犯罪分子,想想都不值得,所以还是奉劝大家开车要倍加注意,一时疏忽可能会造成数个家庭的悲剧。

今日热点3

女子在网上实名举报父亲被人殴打致死,结果女子神秘失踪

河南开封,一女子在网上实名举报自己的父亲被人殴打致死后,突然失联,不知踪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在女子的举报视频中介绍到,父亲是在村里聚餐时和邻村的刘氏兄弟发生口角,二人仗着人多示众,对其父亲当众殴打,在父亲已经向外逃后仍追打围殴,父亲倒地不起后被邻居送回家中,不久后就去世了。然而,刘氏兄弟居然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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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法:

实名举报的女子离奇失踪,让这个案件更加增添了神秘感,警方还在侦查中,我们不好做出太多猜想,希望案件水落石出时,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不过从这个女子的举报视频中可以看出本案中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根据仅有的线索,我们可以看出以下问题:

1、如果女子陈述是事实,刘氏兄弟将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上会重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无论是哪种定罪,在量刑上刘氏兄弟都将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女子失踪谜团

该女子失踪并不代表已经被害,所以在案件水落石出前不能妄加猜测,所以希望公安机关根据现有的线索尽快找到女子,避免无端的猜测和联想。

3、如果如女子举报视频所讲,公安机关为何没有立案

根据《刑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不立案可能存在多种情况,当然不排除个别黑警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但是女子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并不是某些人可以一手遮天摆平的,只要我们按照程序、按照法律的指引就能够达到让公安机关立案的目的。希望公安机关在追查女子下落的同时,彻查当初没有立案的原因,很有可能没有立案的原因和女子的失踪有些许的联系。

女孩为父报仇的心情很让人同情,但是希望有类似冤屈的人尽可能保护好自己,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会还你一个公道,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今日热点4

3名男子进入超市索要300元垃圾处理费,店员拒绝后被威胁明天就别想开店了!

浙江义乌的一家超市里进来了3名男子,其中一人穿着制服,另外两人是便衣,进店后向店员索要300元的垃圾处理费,店员表示从来没有人给我们清理过垃圾,为什么要交垃圾处理费,结果对方居然威胁店员明天就别想开门了!其中一人质问店员,你们的垃圾没人处理,难道都让你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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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法:

1、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这3人是否是执法人员无法确定,即使是身穿制服也可能是冒充,因此店员应该第一时间要求查看执法人员的有效证件,并准确记住单位和姓名,有条件地拍照留底。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涉事执法人员身穿制服佩戴工作牌,其他两位便衣人员也胸前佩戴工作牌,所以应该是真的执法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法律并没有规定,执法人员执法时一定要穿工作服,但是,没有穿工作服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另外两个便衣人员胸前佩戴工作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如果是真的执法人员,能够直接向超市店员收取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超市是城市垃圾产生的单位之一,是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垃圾处理费的,执法人员上门收费也是合法的,但是缴纳多少,何时缴纳是有标准,不能张嘴就来,这300元是按照什么标准收的?执法人员有义务向店员告知,如果店员对收费标准有异议可以向执法人员索要相关文件。

3、执法人员能够因超市不交垃圾处理费就让超市关门吗?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如果超市确实该交而拒交垃圾处理费,执法人员可以对超市进行罚款,且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超市应交垃圾处理费的3倍,但是绝对没有权利要求超市关门。

本案其实比较简单,就是执法人员按照正常的流程上门收取垃圾处理费,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发生在执法人员的态度上,即使你是执法人员也不能够对被执法对象如此强硬,什么威胁。我国的法律对政府的权利是进行严格的限制的,必须依法办事,将权利关进笼子里,真正的做法无授权即禁止!

像本案中的执法人员,动不动就威胁要让超市关门,这种做法实在是太过分了,经常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百姓应该掌握基本的行政法律常识,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日热点5

女子投资一套毛坯房,结果路过时发现灯火通明已经住人

河南一女子买一套一楼用来做投资,这些年一直都空着,不久前晚上路过该房子时发现屋内灯火通明,明明这是一间毛坯房怎么可能会有灯光呢?女士十分惊诧地上前查看,结果发现钥匙打不开房门,房门已经从里面锁上了。因为是一楼女子从窗户进入到了屋内,发现屋内有地铺、晾衣架、煤气灶和啤酒瓶,墙壁也被弄脏了,明显已经住上了人。

女子并没有选择报警,而是从其他邻居处了解到,原来是小区负责改造的工程队住进了她的房子。包工头解释说,工人住的房子在女子房子的隔壁,由于院子是通的,所以就通过院子爬窗进入到女子房间居住。女子对此十分不认可,确定窗户都是关闭好的,工人一定是通过破坏的方式进入到了房间。包工头承认存在过错,愿意为女子的房屋恢复原样,并对女子房屋造成的损失进行现金赔偿。女子因房屋没有太大的损失,就同意了包工头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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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法:

1、工人未经许可进入女士房屋居住,有哪些刑事法律后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但由于《宪法》并不能够成为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但我国《刑法》中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然而这个罪名保护的法益是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而女子所拥有的毛坯房并没有住人,因此工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的女子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所以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工人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确实已经违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所以说,工人非法进入他人房屋居住,将会承担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的法律后果。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居住将承担哪些民事法律后果?

首先要向房主支付房屋的使用费用。由于房主和工人之间并没有租赁关系,工人确实使用了房屋,就应该向房主支付房屋使用费,这个费用可以参照房租的价格,住多久就交多少钱,天经地义。

其次,工人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损坏了房屋,所以根据《民法典》规定,工人将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工人们的居住应该是包工头负责,工人们应该说的不算,之所以能够进入到女子的住宅大概率是在包工头的指使下进行的,所以应该对包工头进行严惩。不过本案女子并没有选择报警,而是私了,这对侵权一方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将来很有可能还会做同样的违法行为。换个角度看,女子的房间反正是用来投资的毛坯房,那不如直接就租给包工头,反正闲着也是闲着,都住进去人就让工人接着住,把非法侵入变成合法租赁,工人的住宅条件改善了,女子也有了部分的投资回报,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