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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病忍成大患!

小病忍成大患!

80后的小李正处在“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阶段,家中父母年迈体衰、双双患有脑萎缩,可他平时的工作也很忙,早出晚归是常有的事。分身乏术的他想到了雇佣住家保姆来照顾父母,这样一来父母有人照料,自己也可以省心一些。

于是,小李从某家政平台上通过面试雇佣了刘阿姨,熟练的家务技能和对老人的悉心照料,使得小李一家对刘阿姨十分满意,可半年后的一天意外却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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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早上,刘阿姨感觉身体不适,经测量发现体温超过了38度,她本以为是小毛病,便自行服用了退烧药,但其不适的症状并未缓解,其体温甚至达到了40度。小李的母亲见状便将刘阿姨扶回房间休息,还多次提醒她去医院看看。

之后难以坚持的刘阿姨联系了小李并告知情况,小李便及时联系平台替换服务人员,随后小李和平台员工先后赶到家中,此时刘阿姨已陷入昏迷,小李连忙将其送医。不幸的使,刘阿姨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诊断为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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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索赔158万?

家属索赔158万?

刘阿姨的家属认为,是雇主小李一家和家政平台未及时展开救援才导致了刘阿姨的死亡,随即将二者告上法庭,并要求平台赔偿100万元、小李赔偿58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本案中,法院却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理由如下:

首先,家政平台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刘阿姨受雇于小李,报酬由小李支付,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而家政平台属于中介方,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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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刘阿姨的死亡属自身疾病原因

刘阿姨的死亡原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属于自身疾病,其家属并无证据证明该结果因提供劳务造成。且经核实,雇主小李为刘阿姨提供了带有空调的房间居住,刘阿姨照顾两个老人的工作量也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

最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自行判断身体状况,刘阿姨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行判断自己的身体情况并及时就医。然而——

小李的父母是需要被护理的脑萎缩患者,对发烧导致死亡的后果不具备预见的可能性。且小李母亲在刘阿姨患病后多次劝说其就医、小李发现刘阿姨昏迷后及时送医的行为,都已经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提醒、注意、及时救助义务

因此,法院判定平台方、雇主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此次事件又是如何收场的呢?详见本文下方置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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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避风险

合理规避风险

老龄化是当下不可逆的社会趋势,因工作繁忙而没有时间照顾日渐衰老的父母,成为了中青年人群共同面临的难题,所以很多家庭都选择了“住家保姆”这种便捷省心的方式,既成全了儿女的孝心,也让年轻人有精力在外奔波、使整个家庭的生活得以维系。但这看似一举三得的事,其中也暗藏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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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阿姨的离世给住家保姆从业人员和雇主都敲响了警钟:

作为保姆从业人员

应学会适度调节工作量、合理安排休息时间;在提供劳务服务的过程中,要注意自我保护,发生身体不适或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就医,切勿盲目用药治疗而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雇主

面对一同日常起居的保姆,也有了更多保障的责任,包括为其提适宜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劳动工具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如果发生意外情况致使保姆无法履行服务时,雇主也要及时尽到提醒和救助义务。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购买家政人员类保险、雇主类责任险等的方式,来合理分摊自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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