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票期前提示是否具有提示的法律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房地产行业资金链日趋紧张大形势下,地产商不能支付到期票据款项,通常采用展期、以房抵债方式拖延或抵销,也导致商票纠纷案件呈现暴增趋势,笔者对某典型案件做出解析供读者斧正。

一、案件背景:

房产商甲公司通过电子商票汇兑系统向施工单位乙公司开具电子商票一张支付进度款,商票金额800万元期限六个月,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甲公司,乙公司收到后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流转,在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费用后从后手获得了款项,该票据继续进行流转。最终原告作为持票人未能从甲公司处获得兑付,遂将甲公司、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偿付。

二、案由:

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三、关键事实:

本案票据载明的到期日为2022年2月6日,作为原告的持票人通过电子汇票承兑系统做出提示的日期为2022年1月28日,出票人做出拒付日期为2022年2月11日。

四、各被告主要抗辩理由:

甲公司答辩称并不是不进行承兑,只是作为地产行业目前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愿意提供房产冲抵,或将商票予以展期,待资金缓和时连本带息一并支付。

乙公司答辩称首先持票人未在票据到期日后十日内做出提示,丧失对后手的追索权,原告只能向出票人即甲公司追索。其次该票据自乙公司之后流转均没有真实交易,不符合票据无因性之规定,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未完待续.....

作者:孙建武、彭艳军、叶胜益、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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