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的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正式施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维护市场秩序,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

《实施细则》由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六章组成,共28条,聚焦民生领域重大违法行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难度大、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剑矢齐发”,通过推动社会监督、汇聚人民力量,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形成高压震慑,使违法主体心存敬畏、行有所止。

根据这一原则要求,《实施细则》将奖励范围锁定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

《实施细则》明确,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四)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查处结案,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确保《实施细则》起到实效,杜绝“假举报”“滥举报”等行为扰乱秩序,《实施细则》对不予奖励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列举了不予奖励的六种情形:(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消费者投诉案件;(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五)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奖励社会关注度高,施行过程错综复杂。《实施细则》明确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有力有序推动此项工作落地见效。

同时要求各执行部门要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规定,在文书制作、文书送达以及领取举报奖励资金等各个环节严之又严,慎之又慎,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各执行部门要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核审、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问题研究,如遇重大舆情或施行问题,及时开展研判分析。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