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答复涉案自助销售终端被叫停系因其属于违规外接的设备。《推广合同》约定由北京奥彩公司的计算机软硬件集成技术优化体育彩票销售场所的运营管理,该约定本身并不违反《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所以不能要求确认《辽宁体育彩票自主销售业务市场推广合同》无效。

二、案件详情:

原告:

要求确认《辽宁体育彩票自主销售业务市场推广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6日,北京奥彩公司与辽宁体彩中心签订《开设体育彩票自助销售系统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辽宁体彩中心授权北京奥彩公司代理销售彩票,并在辽宁省范围内设立彩票自助终端销售系统。后辽宁奥彩公司与北京奥彩公司签订《辽宁体育彩票自主销售业务市场推广合同》(以下简称《推广合同》),约定由辽宁奥彩公司在辽宁省范围内在体育彩票销售场所内建立彩民自助投注终端。辽宁奥彩公司成为《框架协议》的实际履行者。至2016年年底,辽宁奥彩公司开设店铺15家。2015年9月末,辽宁体彩中心持有国家体彩中心的传真文件告知辽宁奥彩公司,要求停止所有彩票终端自动销售系统。该事件给辽宁奥彩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辽宁奥彩公司认为《推广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即《彩票管理条例》第五条至第九条,《推广合同》所涉的彩票自助销售系统涉及到彩票的发行、品种规则、发行方式没有经过国务院财政部的审批,应属无效合同。

被告:

被告北京奥彩公司未出庭,未进行答辩。

第三人辽宁体彩中心述称:

不同意辽宁奥彩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推广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辽宁体彩中心与北京奥彩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并不违法,是北京奥彩公司研发、销售的终端机设备违规被国家体育总局禁止使用,并不是辽宁体彩中心与北京奥彩公司的合作模式存在问题。第二,辽宁体彩中心与辽宁奥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辽宁体彩中心的合作方是北京奥彩公司,因为北京奥彩公司承诺在辽宁设立新公司作为合作项目实施机构,故辽宁体彩中心授权辽宁奥彩公司,授权书并不代表辽宁体彩中心认可辽宁奥彩公司为合作方。第三,辽宁体彩中心与辽宁奥彩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第四,辽宁体彩中心与辽宁奥彩公司、北京奥彩公司的诉讼争议无关,辽宁体彩中心不负有返还、赔偿义务,列辽宁体彩中心为第三人于法无据。

三、法院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北京奥彩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辽宁奥彩公司签署《推广合同》,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在辽宁省区域内推广中国体育彩票自助销售业务;体育彩票自助旗舰店指采用甲方的计算机软硬件集成技术在体育彩票销售场所内,对体彩高频游戏和竞彩游戏的销售进行店内的运营管理,在一个体育彩票投注站内建设多个彩民自助投注终端;体彩自助旗舰店运营管理系统指甲方为辽宁省体育彩票自助旗舰店自主研发的店内运营管理系统,该系统由甲方和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共同研发,并得到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同意由甲方在辽宁省区域内使用;甲方选择乙方为唯一合作方,由乙方负责在辽宁省区域内推广体彩自助旗舰店业务;辽宁省已经建成的体彩投注站属于传统彩票销售渠道,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上述传统彩票销售渠道开展合作业务;乙方彩票销售实行预存款销售模式,乙方彩票专用账户须有足额购彩资金方可销售,不得赊销彩票;甲方是体彩自助旗舰店运营管理系统的知识产权拥有者;本合同期限5年,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诉讼中,辽宁奥彩公司表示其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0日,为了合作期限为整年,故签署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

2014年1月6日,辽宁体彩中心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奥彩公司签署《框架协议》,载明:甲方作为中国体育彩票辽宁省的销售管理机构,就乙方在辽宁省开设中国体育彩票自助销售系统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体彩自助销售系统定义为采用计算机软硬件集成技术在体育彩票销售场所内,对中国体育彩票的销售进行店内的运营管理,在一个体育彩票投注站内建设多个彩民互动自助终端,方便彩民购彩;体彩自助销售运营管理系统由乙方研发并已经在全国多个省份运行成功,为扩大辽宁体育彩票的销量,乙方负责投资为辽宁省引进体彩自助销售彩票运营管理相关软、硬件技术,并负责在辽宁省内选址建店;乙方还将在辽宁省社会渠道推广体育彩票自助销售模式,如在机场、车站、商场、咖啡厅、茶楼、大型浴场等渠道推广体彩自助销售模式,扩大中国体育彩票的社会影响力,甲方将给予乙方渠道建设政策扶持;乙方在辽宁省各地市建设一批体彩自助销售渠道且符合甲方的五星级网点建设相关要求;乙方在辽宁省各地市建设的自助销售店面积不低于50平米,店内由如下标准配置:体彩终端机2台、设置中央空调、监控、电子走势图1台、自助终端机6合、电视机2台、电脑6台、销售人员不低于3人,预计单店投资不低于50万元;体彩自助销售系统按照辽宁省体彩站点管理办法申报,日常运营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体育彩票的相关政策保证,同意乙方在辽宁省开设体彩自助销售店;乙方承诺在开展本合同业务时,不违背国家相关彩票销售管理政策;乙方所使用的技术及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如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与甲方须签订网点代销合同,并按甲方规定交纳终端设备押金,甲方按照相关政策向乙方提供本合同涉及业务所需要的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终端设备、机具、打印纸宣传资料等;乙方决定在辽宁省注册成立“辽宁奥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该公司在甲方的指导和管理下,全权负责辽宁省自助销店及加盟店推广工作,乙方的市场推广采用自建店面经营和加盟经营相结合的方式;乙方负责在辽宁的旗舰店及加盟店的选址、建店、管理、监督等工作;乙方对新申报的店址和经营者销售资格进行初审后,报甲方复审通过后才开始新店的建设;合同有效期5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辽宁体彩中心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奥彩公司签署《关于开设体育彩票自助销售系统合作的补充协议》,载明:乙方现已注册成立辽宁奥彩公司,并全权委托辽宁奥彩公司代表乙方负责辽宁省内彩票销售业务开展、渠道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乙方及委托方辽宁奥彩公司负责在辽宁省内自助销售渠道的建设和推广,辽宁奥彩公司在建店时须向甲方报送申请,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2014年1月1日,北京奥彩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辽宁奥彩公司全权代表北京奥彩公司与辽宁体彩中心洽谈体育彩票自助销售合作项目,如获得辽宁体彩中心批准开展合作,由辽宁奥彩公司负责相关体彩自助销售业务的市场推广。

同日,辽宁体彩中心出具《授权书》,载明辽宁体彩中心授权辽宁奥彩公司为辽宁省内电脑体育彩票自助销售终端业务的代理商,负责辽宁省内电脑体育彩票自助销售终端渠道建设、推广及维护维修服务工作;有效期为3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体育彩票自助销售旗舰店项目说明书显示:体彩自助销售系统采用计算机软硬件集成技术,在体育彩票高频旗舰店内为彩民选好购彩提供自助服务;优势为一卡结算、轻松支付,自动兑奖、避免弃奖,环境舒适、星级服务,私密安全、时尚前沿。

2014年9月23日,辽宁体彩中心出具辽体彩字[2014]64号《关于开展自助销售网点建设工作的通知》,载明:辽宁体彩中心与辽宁奥彩公司就自助销售网点建设与推广达成合作协议;店内配备销售终端2台、自助销售设备6台和销售人员3名。

2016年10月14日,辽宁体彩中心作为甲方与乙方兰景威签署《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实体店销售)》,载明: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的体育彩票品种和游戏包括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竞猜型体育彩票、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高频快速开奖游戏销售权由甲方统一调配,竞彩足球、竞彩篮球游戏在竞彩店进行销售;合同有效期3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向辽宁奥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兰景威出具回复函,载明:辽宁奥彩公司与北京奥彩公司的合作协议内容中,体彩自助销售系统系“采用计算机软硬件集成技术在体育彩票销售场所内,对中国体育彩票的销售进行店内的运营管理,在一个体育彩票投注站内建设多个彩民互动自助终端,方便彩民购彩”,根据我中心规定,此类自助销售终端属于违规外接设备。

诉讼中,双方确认涉案彩票品种为辽宁省体育彩票11选5以及足球彩票。辽宁奥彩公司表示,涉案的彩票发行方式属于自助终端销售,由此销售方式、投注方式、兑奖方式发生了变化;自助终端销售方式中彩民在店内办理充值卡,在设备上用充值卡自助下注,支付、投注,开奖后不用实质性兑奖,是在设备上兑奖,奖金发到充值卡上;项目被叫停不是自助终端设备的技术问题,是因为没有经过财政部批准,无论技术如何均会被叫停。辽宁体彩中心表示其并非彩票发行机构,没有发行彩票的权利,仅为管理彩票;彩民充值后,将充值卡插入自助销售设备,在设备上选好,选好后点击发送,操作界面提示出投资单或者出票,出投注单的,由员工手工打印彩票,选择彩票的由彩票销售机自动打印彩票,完成后扣减充值卡额度,彩民到员工处领取彩票;在自助终端设备上购买的还是纸质彩票,只是在机器上选好,兑奖也是需要用纸质彩票兑奖,没有超过实体店销售的范围,从《框架合同》也能看出,自助终端设备只是将内部管理方式发生变化;辽宁体彩中心与辽宁奥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签署了《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实体店销售)》;自助销售终端被叫停的问题在于该设备与国家统一下发的彩票销售机相连接,可能影响彩票数据的泄露。

另查,辽宁体彩中心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全盛体育彩票的保管、发行、销售工作,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体育彩票的中奖信息,负责体育彩票奖金发放的事务性工作。

四、争议焦点:

《辽宁体育彩票自主销售业务市场推广合同》是否无效。

五、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推广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停止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具体品种(以下简称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审批事项的,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材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条例》所称发行方式,是指发行销售彩票所采用的形式和手段,包括实体店销售、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自助终端销售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答复涉案自助销售终端被叫停系因其属于违规外接的设备。《推广合同》约定由北京奥彩公司的计算机软硬件集成技术优化体育彩票销售场所的运营管理,该约定本身并不违反《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辽宁奥彩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系统如何进行运行,也无证据反映设备真实运行情况。同时,辽宁奥彩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因发行方式未经审批导致无法开展运营,亦无法证明涉案软硬件设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辽宁奥彩公司主张《推广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奥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六、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辽宁奥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