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观点

原告要求获取“一至五街中心区改造工程项目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助费用的发放和相关支付凭证”。2020年9月15日被告作出x38号-告《答复告知书》。后被法院作出的x22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并要求被告重新处理。

被告作出的前后两份答复内容基本一致,答复告知书编号、日期都未修改。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证据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交了内容为被告2010年、2016年、2020年工作计划的x市x区人民政府网站资料截图作为证据,证明涉案项目的回迁工作由被告来主导。

三、被告观点

被告依据221号判决书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了被诉答复告知书。

四、被告证据

1.221号判决书,证明被告依据该判决重新作出答复。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3.x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公司为涉案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复;4.x51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据3-4证明拆迁人是x公司,原告申请的信息的主体是该公司。

五、庭审质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系,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采纳。

六、庭审意见

原告要求被告公开涉案项目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助费用的发放和相关支付凭证,系涉征收相关信息,如果原告申请信息指向不明确,被告应要求原告补正;如被告已经制作或获取该信息,则应依法向原告公开;如被告未制作、亦未获取该信息,则应告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现被告仅以其不具有拆迁行政管理职责为由。信息是否存在,尚需被告重新予以调查、裁量,故本院责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处理。另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作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其执法行为直接体现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应谨慎、认真对待每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作出的9月15号答复告知书被法院判决撤销后,又以相同文号、相同日期、相似理由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工作不严谨,影响政府公信力,望今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的x区x街道x38号-告《答复告知书》;责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张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