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观点
原告黄某玲合法拥有房屋坐落于x市x区x街道x路x号,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2020年5月3日,根据《x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xx小镇一期(x工业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x27号)。
因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未经法定程序且补偿标准极低,原告并未与任何有关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11月1日,被告x街道组织人员拆除了原告上述案涉房屋。
二、原告证据
1.房屋被拆除前后的照片、2.被拆除的现场录像,用以证明原告房屋被拆除的事实;3.报警录音的光盘、不予立案通知书,用以证明原告在房屋被拆除时,及时通过报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x0302行初44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单位拆迁临时协议书》无效,原告未与被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三、被告观点
黄某玲已于2019年12月16日同被告x街道签订《单位拆迁临时协议书》,并依约定履行。该协议书就原告被征收范围内土地总面积进行了确定,原告同意在2019年12月16日前搬迁腾空征收范围内的全部房屋并交被告验收,并约定了其他事项,可以认定双方对先搬迁腾空进行拆除后核对征收补偿内容,待补偿内容核实确认后再签订单位补偿安置正式协议书等意思表示是达成一致的。
四、被告证据
x0302行初44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双方关于确认《单位拆迁临时协议书》效力案件的审理情况。
五、庭审意见
案涉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但原、被告尚未就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原告也没有自愿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被告拆除,故被告x街道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系行政强制。本案的审查对象系被告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被告辩称拆除行为合法的理由为其同原告黄某玲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了《单位拆迁临时协议书》。若需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仍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本案被告x街道在实施拆除原告案涉房屋前,没有履行作出行政决定、催告等法定程序,其程序违法。
综上,被告x街道拆除案涉房屋,缺乏职权依据和事实根据,且程序违法。鉴于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要求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1月1日拆除原告黄某玲位于x市x区x街道x路x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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