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贵州。一女子离婚后身患重病,将不久于人世。然而,前夫不给进家门,娘家人也不让她回去,女子已经走投无路。在几个孩子苦苦哀求之下,女子的前公公见其可怜,给女子搭了一个简易的棚子。
不知是医生建议女子保守治疗,还是女子离婚后无力承担昂贵的医药费,她最终选择了出院。
视频是在一个简易的棚子内拍摄的,棚子的条件十分简陋,除了一张床和一张凳子,再也没有其他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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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子内,女子卧病在床,气息非常微弱。她的几个孩子担心地看着自己的妈妈,想和她聊聊天,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尽量多地陪伴在她身边。
据了解,女子的丈夫已经和她离婚,在女子患病后,她想回到前夫家,但是被前公婆拦在门外。前公婆不允许女子再进家门,更不能让她一个外人在家里过世。
女子同样考虑过回到娘家,但遭到了娘家人的反对,她现在已无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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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有网友表示,前夫家不让进,是前夫家人做得对。离婚了你就是一个外人,所以不要道德绑架他们的做法。
确实,就如这位网友所说,夫妻之间因为结婚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离婚则会消除夫妻之间以前所产生的这种关系,解除了他们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
离婚后,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恢复到原有的状态,丈夫自然也就对妻子没有任何的照顾义务。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女子在离婚时就已经身患重病,作为生活有困难的一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女子有权要求前夫给予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换而言之,双方离婚时,有签署离婚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来帮助有困难的一方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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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女子想要回娘家,却遭到娘家人的拒绝,感觉自己被抛弃。没有娘家这座靠山,自己又该去往何处?
一般情况下,即使女子身患重病,她的兄弟姐妹也是没有照顾她的义务。但是,作为女子的父母,是有义务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上述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也就是说,女子病重是疾病导致,并非主观原因。在这样的前提下,女子卧病在床,生活无法自理,那么女子的父母有抚养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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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在有抚养义务的情况下,父母拒绝承担的,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可以构成遗弃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希望有关部门介入,给予女子一定的帮助,让她的孩子多陪一陪她,让她在余生能体会这世间的温暖。
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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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老鱼,看实时案例,学法律知识,做懂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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