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商务局

关于优化调整广澳港区集装箱

扶持政策的通知

汕市交〔2022〕187号

各港航物流企业: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外贸经济形势的影响以及汕头港广澳港区的生产情况综合研判,为应对当前的严峻形势,经市政府同意,对《关于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汕府办〔2019〕5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行优化调整,对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施行的《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商务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优化调整广澳港区集装箱扶持政策的通知》(汕交水便函〔2020〕181号)中两项调整措施进行延续,具体如下:

一、对广澳港区外贸进口企业给予进口集装箱重箱(须出具进口小提单证明)补助自2021年1月1日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补助标准为最高限额500元/标箱,每个考核年度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广澳港区港口经营人给予汕头港公共驳运支线(须出具相关协议书和航次证明材料)专项补助自2021年1月1日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每个考核年度最高安排2000万元专项补助汕头港公共驳运支线租船成本(航线运营补贴费用)。广澳港区港口经营人应对外公布公共驳运支线的航线、承运价格等关键信息,每月向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和市港航事务中心报告公共驳运支线的运行情况。

三、对2022年的拖车过桥费补助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对考核年度每季度拖运集装箱经汕头海湾大桥在汕头港广澳港区装卸的拖车给予的补助由原150元/重箱车次调整为60元/重箱车次。

四、对《若干措施》中海铁联运补助的名称进行调整,由“海铁联运补助”调整为“多式联运补助”,补助标准不变。

五、上述优化调整措施纳入《若干措施》考核年度1亿元扶持资金总体资金规模。2021年,在新增集装箱吞吐量补助资金中调剂外贸进口企业航次进口重箱补助和汕头港公共驳运支线专项补助所需资金;2022年,当补助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时,超出部分在新增集装箱吞吐量补助和外贸进口企业航次进口重箱补助中调剂。

六、申请人在本措施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2021年补助申请,2022年补助在年度结束后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补助项目的审核及资金划拨流程按照《若干措施》执行。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措施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八、本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商务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