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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桂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高速公路桂阳至新田段项目的请示》(湘高桂新司〔2022〕9号)及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1.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对该项目进行核准。

2.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文件第三条,以及《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湘政发〔2017〕21号)文件第三条,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核准条件

该项目属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湖南省“十四五”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湖南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公路、水运)》。

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G4京港澳高速公路耒阳大市至宜章(湘粤界)段扩容工程捆绑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桂阳至新田高速公路实施有关事项的复函》(湘政办函〔2021〕97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桂东至新田(宁远)高速公路桂阳至新田段建设项目核准意见》(湘交函〔2022〕43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30000202200067号);《桂阳至新田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协议》;《桂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桂东(湘赣界)至新田高速公路桂阳至新田(宁远)段高速公路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责任的承诺函》;《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桂东(湘赣界)至新田高速公路桂阳至新田(宁远)段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责任的承诺函》;《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桂东(湘赣界)至新田高速公路桂阳至新田(宁远)段高速公路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责任的承诺函》;《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完成〈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高速公路桂阳至新田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工作的报告》(广咨〔2022〕146号)。

三、核准内容

1.为完善湖南省高速公路网络,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善湘南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意建设桂东至新田(宁远)公路桂阳至新田段。

项目代码:2205-430000-04-01-963381。

2.本项目起于桂阳县舂陵江镇,顺接拟建的桂东至新田(宁远)高速公路桂东至桂阳段,路线往西经新田县大坪塘镇、新田县城南侧、宁远县鲤溪镇,止于宁远县清水桥镇,接已建的二广高速,路线全长约57.7公里。

全线设置舂陵江(枢纽)、大坪塘、新田、鲤溪、清水桥(枢纽)5处互通式立交。按规范和有关政策同步建设必要的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含交警、路政基地等)。

3.本项目主线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5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本项目其它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中的规定。

4.本项目投资人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开招投标确定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桂新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项目法人单位为上述投资人组建的湖南省桂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经营和养护管理,经营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等经营收入作为投资回报;经营期满后,将本项目全部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湖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本项目估算总投资93.9亿元。资金来源为:由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投资人筹措解决。项目资本金约占总投资的20%,具体比例可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精神与金融机构进行适当调整,资本金出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资本金以外的投资,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6.请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本项目投资人具有施工资质,能依法自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本项目施工可不再进行招标,由投资人自行组织实施。本项目勘查、设计、监理以及重大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7.在后续阶段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区域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及采空区等调查,结合区域路网规划以及沿线城乡规划,深化局部路段路线方案和互通立交布设方案优化比选,做好与相关公路的衔接。同时,进一步做好桥梁、隧道方案的比选论证,控制工程风险。

(2)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沿线生态和环境,合理运用路线平纵指标,避免高填深挖,尽可能少占耕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把节约集约用地、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排查控制工作,切实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8.本项目建设工期3年(自开工之日起)。

9.请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报建手续。请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10.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11.本项目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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