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公司获得某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权,某公司代理人从某烟行购买了带有某注册商标的白酒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鉴别,此酒并非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此低劣的酒质将贬损某公司权利商标的市场声誉。某公司认为某烟行的行为,侵害了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某烟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认定某烟行侵害商标权,判令某烟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万元整。法院认为某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某烟行销售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及瓶身多处使用的商业标识与三个注册商标标识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与另一个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涉案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对上述四个商标权的侵害。经鉴定,被控侵权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某烟行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其作为销售者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合法来源。某烟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被告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时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8万元。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赵艳哲律师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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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符合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都构成商标侵权。对侵权商品要注意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作为销售者应证明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经过权利人的许可,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如: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二、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问题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和某烟行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