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0日,因建设x县x博览园需要,x镇人民政府出台《x县x博览园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对原告所在的x村19户农户进行拆迁安置,其中规定了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附表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中规定。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被告支付了截至2016年8月30日的过渡安置费。后安置房建设推进缓慢,期间,原告所在的x村出现了未经许可建房的现象,被告采取了停发原告过渡安置费的措施。

2016年9月12日,被告x街道办组织原告所在的x村被拆迁户选取安置房,原告张某云将协议约定的置换方式变更为货币补偿,并在《x街道办被拆迁户安置货币补偿统计表》中对安置面积300㎡,货币补偿单价959元/㎡以及货币补偿款287700元予以确认。

之后,被告x街道办未依据变更约定向原告支付货币补偿款,经催告无果后,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提起诉讼。2016年8月31日起,被告x街道办停发原告张某云的过渡安置费。

另查明:因机构改革,x镇人民政府变更为x街道办。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被告x街道办以16元/㎡/月向x村被拆迁户发放了过渡安置费;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x街道办向x村被拆迁户诸某学、张某明、赵某武、赵某仙、赵某昌以32元/㎡/月计算支付了过渡安置费。

、原告观点

原告系x县x镇x村委会x小组村民,2010年6月5日,原告与x县x镇人民政府(现x街道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被告对原告的土地及地上构筑物进行征收,并约定了原告的补偿标准。该协议一直履行至2016年7月,被告开始拒绝按规定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货币补偿款,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

三、被告观点

1.被告认为原告要求支付过渡安置费的时间段计算不准确,应从2016年8月31日起算至原告实际放弃房屋安置转化为货币安置补偿后的三个月;2.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以及支付货币补偿金287700元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裁判。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x街道办作为征迁执行机关,应按照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履行安置义务,保障被征迁户的居住条件,其在原告选择货币补偿后未及时支付货币补偿款的行为未尽到安置义务,原告张某云提出要求被告x街道办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支付货币补偿款2877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x街道办是否应向原告张某云支付过渡安置费以及期间如何确定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征迁执行机关有向原告发放过渡安置费的安置补偿义务,本案中通过被告的举证及抗辩,其不予支付原告过渡安置费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定事由,其应向原告发放过渡安置费。

关于过渡安置费的期间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告张某云认为过渡安置费应发放至被告支付货币补偿款之日,被告则提出根据x镇人民政府出台的《x县x博览园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费按三个月计算,所以过渡安置费应发放至原告选择货币补偿后的三个月。

对于原告何时选择货币补偿的时间,在2021年1月20日开庭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在《x街道办被拆迁户安置货币补偿统计表》上签字的时间是2016年9月12日,之后双方未就货币补偿事宜另行签订过其他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在《x街道办被拆迁户安置货币补偿统计表》上签字的行为表明其选择了货币补偿,其在本案中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的货币补偿金额287700元与其在统计表上签字确认的金额一致,原告认为直到第一次开庭时双方才对其选择货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张与常理不符,故本院认定原告选择货币补偿的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过渡安置费应计算至2016年12月12日止。

关于过渡安置费的标准如何确定,原告主张应按照被告向x村其他已安置户实际发放的32元/㎡/月支付过渡安置费,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的约定,租房费补偿标准单价为8元/㎡/月,经查,该协议中约定的“租房费”即为原告诉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被告x街道办按照16元/㎡/月向原告发放了过渡安置费,故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协议中约定的8元/㎡/月已没有继续适用;

虽然被告x街道办自2016年7月1日起向部分村民以32元/㎡/月发放了过渡安置费,但无证据证实32元/㎡/月属于法定或约定的发放标准。由于被告x街道办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其提高过渡安置费有相应依据,导致本案中过渡安置费的发放没有具体的发放标准。

过渡安置费标准的确定属于作为征迁方的被告再进行征迁补偿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权范围,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并未对该标准依法进行确定,故应由被告确定过渡安置费的发放标准。被告x街道办应对过渡安置费的标准采取作出补偿决定的补救措施,明确2016年7月1日之后的过渡安置费标准。

法院判决

1、被告x县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云支付安置货币补偿款287700元;2、被告x县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采取确定过渡安置费发放标准,并按照该标准向原告张某云作出补偿决定的补救措施(过渡安置费的发放时间自2016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2日止,以安置面积300㎡为基数计算)。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