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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提到加班费首先要明确的是工时制度,不同的工时制度产生的加班费计算的方法也有区别。
我国的工时制度分三种。
1:标准工时制度
企业安排员工工作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周工作时间超40小时,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就应当视为加班。
2
综合工时工作制
在综合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计为加班;但实际工作时间中超过工时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超过部分即为加班
3
不定时工作制
因其工作时间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工作,故该工作制通常不实行加班制度。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应计算加班费。(笔者之前的文章论述过该种工时制度)
什么情况下公司可安排轮休而不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是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工资报酬;
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工作日延长加班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不能以补休来代替加班费。
公司采用非标准工时制度是否需要审批
各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问题审批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广州,所有人员或者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律都需要审批。而北京、深圳,则是除了《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需要审批外,其他人员或者岗位都需要审批。还有一种情况是所有人员或者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律不需要审批,如珠海。
什么情况劳动者可适用非标准工时工作制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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