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财务处要求本年度的发票必须在当年报销完成,12月封帐之后,停止接收发票,如果供应商开了发票,就必须退回让供应商第二年1.1之后开票再报销,并说这是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很奇怪有这样的要求吗?

在此,谈一下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截止日期为次年5月31日前,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发票登记入账即可达到财务要求;

二、企业会计学习的会计制度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行政事业单位则是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主,根据企业类型根据自身业务进行区分为参考依据;

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收入和费用确认的时点:

1、权责发生制从字面意思可以简单理解为权利和责任属于相同期间,因此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要处在同一会计期间,比如收取一年会员服务费,则收入要为12个月确认,而同样的,所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也要在12个月内分摊,但是,如果发生起始日期为年中,比如2月开始的,则会有1个月的收入计入次年1月,以此类推;同时,会涉及应收及应付款项的确认,里面涉及的分期内容会更多一些;

2、收付实现制从字面意思可以简单理解为现金的收和付全部以实际发生为准,比如学校当年收取学费100万元,支付教师工资80万元,收和支是分开的两条线;其主要是以现金收付的实现为主要记账依据;

四、12月封账后不再接收发票,这个一方面是财务人员对工作的一种方式,避免员工长期不报账,造成长期挂账,不利于工作开展;同时,也能促进财务及公司整体财税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也体现的是财务人员的无奈,因为总有些特权部门喜欢跨年跨月报销,这跟他们工作性质有关,但更多的是和企业财务制度相关。综上,为了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有时候是不得已而为之。

一言以蔽之,所有工作都有其存在的意义,也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有对这种工作的配合与否,您有怎样的见解呢?欢迎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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