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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苗雨律师丨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部分劳动者由于主观或者客观上的原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出于某些因素的考量,劳动者没有要求用人单位缴纳,而是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补偿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如何认定社会保险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此,有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例如(2022)鲁0503民初789号案,社会保险补偿协议约定李某放弃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社会保险补偿费用100000元。法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社会保险补偿费,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大部分法院均认为社会保险补偿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例如(2022)京0118民初1526号案,北京密云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而非让其自行缴纳,故《保险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能否主张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还能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呢?

黄石中院在(2018)鄂02民终1813号案中认为,不参保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但该协议订立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现劳动者在明知与用人单位达成有不参保约定的情况下,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笔者赞同社保补偿协议无效的观点。笔者理解,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而言,在发生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的纠纷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双方都是一种保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进一步交流或探讨,请随时与本文作者苗雨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