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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这两个词大家并不陌生,但是两者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陈双春律师为大家浅析一下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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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程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就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需要承担担保的有限期,在该期间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二节规定了保证责任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祝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三、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有约定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在先,诉讼时效在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的任务就已完成,进而“诉讼时效”登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时间是不同的。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对此,建议债权人在约定保证责任时明确保证责任方式和期间。

四、举例说明保证责任期间

以连带保证为例:

2020年9月1日,张三作为债务人向李四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同时。由王五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那么,如果张三没有在2022年9月1日还款,则李四应当在什么是否向王五主张保证责任?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对王五作为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呢?

首先,我们来看王五的保证责任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截止至2024年8月30日,即李四应当在2024年8月30日前向保证人王五主张权利。

其次,如果李四在保证期间内向王五主张了权利,那么此时“保证期间”的任务圆满结束退出舞台,与此同时“诉讼时效”闪亮登场并开始计算。

最后,建议债权人在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尽量能够取得书面凭证以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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