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案一审,在程序、证人、证词上,都与法律条款严重相悖。
业外人不知道,业内人怕说了砸饭碗?
下面是本人的一封实名公开信,也给该院和院长信箱各发了一份,期待院方回复。
大家看看说的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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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同志,您好!

贵院公开审理的“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一案”,本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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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案的程序问题,和证据(包括证人证词)问题,进行实名公开申诉。

一,未审先判

贵院在12月12日的庭审预告,和12月16日的庭审公告中,用词都是“审理刘某艺、刘某见故意伤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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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一审判决之前,二刘的罪名就已经定好了,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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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贵院在该案还未判决前,就已经定好了罪名?

二,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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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该案庭审时,为何未有证人出庭?
在该案的判决里,证人不出庭陈述,合议庭如何判断证人的陈述,与公、检的询问相符?
证人不参与辩论和问询,如何证明证人说的属实,没有漏洞?

三,证词

贵院12月20的一审公告中:

1,“刘青艺主动降价100元”——到底是“在无人要求的情况下,刘青艺主动降价100元”,还是刘姓家属声称的“在叶的施压下进行的降价”?

在行为逻辑和辩证关系上,“你没准备找我要钱,我主动给了你一百元后,你不会还找我要一百。若我给了你一百元后,你还找我要一百,那就说明你在我给钱之前,就有更多意图。”

把逻辑代入本案:给了一百,叶还要一百,说明叶一开始就有更多意图。

在叶的意图之下降价,“主动”一词是如何成立的?

贵院的这个判词,到底是可靠取证,还是为了有利于叶洪青而构筑的铺垫?

请贵院出示该判词的出处,同时解释该证据的可靠性。

2,“叶洪青与刘青艺发生争吵,叶洪青掂啤酒瓶欲砸刘青艺被许国力劝阻。刘青艺、叶洪青等人先后离开包间至院内,叶洪青高声叫嚷,刘青艺与叶洪青发生厮打,刘青艺用拳头打叶洪青嘴角,叶洪青持不锈钢盆砸刘青艺未果。”

A,从贵院的这段判词来看,最开始的二次肢体冲突,叶都没有先动手?

B,前面的二次叙述都是“叶刘、叶刘”,在叙述厮打的时候,变成“刘青艺与叶洪青发生厮打”,在汉语习惯中,是指刘先动手。

请问贵院,刘、叶的肢体冲突,是指刘先动手,还是刻意打马虎眼,让人形成“刘先动手”的认知,为后面的判决进行构筑?

C,贵院的这段判词,是取自于哪些证人?哪些判词是取自于视频监控?

请贵院出示证据,证明该段证词分别取自何处,互相之间是否印证。

D,证词显示,候堂村的刘姓三人,与前营村的叶姓三人,在胡姓邀约人的邀约下,在前营村吃饭。

我们知道,在农村,本村人会向着本村人、而不会向着外村人。

在网传视频中,叶家女儿称其中的一个现场人员为“叔”。

请问贵院,该判决的证词,引用了哪些人?
这些人的证词,与逝者是否为利害关系人?是否使用了利害关系人的“倾向性表述”?
这些人的证词,是否前后连贯、表达清楚,是否互相印证?

为何不按法律规定,让证人当庭接受质询?

E,该案中,到底谁先动的手?
是无法从“人证、监控、逻辑推理上查清”,还是刻意用了“利于被害人”的处理方式?
“利于被害人的处理方式”,是否公平公正?
“利于被害人的处理方式”,在法制社会里,到底是该维护“受害者”的公平公正,还是该维护法律本身的公平公正!?

F,逝者当晚22时59分,自行回家,在院内自行行走还拨打邀约电话。于0时29分拨打120。

请问贵院,如何排除逝者在这一个半小时的时间里,没有自行跌倒(比如因酒醉后从椅子上栽下来、从床上栽下来)?

请问贵院,逝者的去世,到底是因外伤去世,还是本身有基础疾病?二者比例各占多少?

请补充公示。

四,后记

1,和谐社会,靠的是“恶人不敢出手”,而不是“好人不敢还手”!

“互殴”,是当前的一个严重问题!

“互殴”,成了一些渎职者的遮羞布!

“互殴”,让恶人违法成本更低、进而更加张扬。

由此以往,将会产生更多社会问题。

亟待有关部门出台细则。

2,2019年的云南女兵反杀案,逝者持菜刀上门,后面赶来劝阻的朋友将其菜刀夺走并丢弃。逝者对女子拳打脚踢,女子用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挥刺,致伤逝者右胸部去世。

最终判正当防卫。

对比二案,前者持刀致他人去世,本案中无持任何器械。

就因为贵院置上面的提问于不顾,把案卷做成了“互殴”!?

3,叶家女,大肆造谣和诬陷、诽谤刘某彦、村支书一年多,造成全国性重大影响,却安然无事。

相关部门这是在为“谁是受害者谁就可以不顾事实的到处乱闹”而背书!?

面对叶家,杞县公安都只能报警求助。贵院也只好置上面的提问于不顾,为叶家背书?

而关在监狱里的刘家呢?在农村靠务工挣钱,不想却遭遇飞来横祸。

至今,刘家人迫于各种压力,不敢有一点声音。

论损失,当然是叶家损失更大。但论无辜,谁更无辜!?

最后,我大家讲个笑话:二刘是有辩护律师的!

我上面的提问,我对着法律条文都知道问题重重。刘家律师为刘家辩护了什么?

罪名按顶格制定!
刑期按顶格制定!

致此
院长同志,等待您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