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我县已于2019年12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范围

延津县行政区全部区域。

二、禁售禁燃内容

禁售禁燃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售禁燃要求

(一)禁售禁燃烟花爆竹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依法管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要全面加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 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各类企业、 学校要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维护人居环境。

(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河南省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予以罚款;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 以处罚;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 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2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赵平艳 审核|高建功 郝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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