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完成对六国饭店文保工作投诉的调查,认为自1991年起,六国饭店历任业权人均无履行当时文物保护法律所赋予的义务,直接导致六国饭店严重失修,长期处于近乎被弃置的状况,当时文化部门及工务部门未及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违法的责任,导致有关责任因时效而消灭,显示过去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存在不足。然而,随着相关部门近年加强对文保工作的力度,以及六国饭店的复原及重建计划已近尾声,廉署认为,暂未见有关文遗保护工作再度受到挑战。但仍须着力加强内部文保机制的制定,各部门做好在新《文遗法》中的职能,加强相互沟通与合作,以有效堵塞六国饭店个案中所揭示的问题。

廉署搜集和梳理30年来文化及工务部门就六国饭店开立的不同类型卷宗和文件资料,并分析了新、旧《文遗法》时期,文化及工务部门分别履行职能的情况。廉署指出,文化局及其前身文化司署,过去多年来仅履行《都市建筑总章程》中验楼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始终未见该部门独立自主地履行当时生效的文保法律制度,无独立就六国饭店的维护及保存开立卷宗,其时的被动状态令人质疑文化部门在履行有关文保法律制度上的力度与严谨性。而在新《文遗法》生效后,文化局起初未对不履行文保工作及通知义务的不动产业权人作出行政处罚,令有关业权人的行政违法责任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刑事责任方面,文化局对六国饭店立面在2014年消失作出技术判断,认为属非自然倒塌,至本年6月向检察院检举。

廉署因应本个案分析了新《文遗法》第32条,就拆除具建筑艺术价值楼宇,须听取文化局意见、向文化遗产委员会咨询及由行政长官发出批示的“三部曲”程序。廉署发现,六国饭店业权人在开展复原及重建计划前,有向前土地工务运输局申请拆卸楼宇,且文化局亦有分析考虑新《文遗法》中的第32条。由于认定业权人申请拆除及清理的工程,只涉及立面全部倒塌后剩下的残留构件,故毋须开展“三部曲”程序,廉署认为文化局的决定可以理解,且无任何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之处。

廉署在调查中还分析工务部门对六国饭店的文保工作,发现工务部门过去面对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一般都只是根据《都市建筑总章程》的规定对一般危楼的划分级别跟进处理。在新《文遗法》生效后,未见工务部门在六国饭店事宜上,切实履行其对被违法拆除被评定不动产所负有的特定权力及行政处罚权,甚至是检举义务。廉署认为,前土地工务运输局在六国饭店的文保工作上,对落实新《文遗法》显得比较消极被动。

面对现时文化局对文保工作不遗余力的施政力度及敢于运用新《文遗法》赋予的强力手段,六国饭店的复原及重建的建筑计划亦已近尾声,暂未见有关建筑物的文遗保护的工作再次备受挑战的状况。廉署相信,现时的权限机关尤其是文化局若能持之以恒地重视及切实履行新《文遗法》所赋予的文保职能,并着力加强内部文保机制的制定,文化部门与工务部门各自做好在新《文遗法》中的职能,加强相互之间必要的沟通与合作,将有效堵塞六国饭店个案中所发现的问题。

廉署认同,对于属私人物业性质被评定为具文化价值的不动产保护工作,十分依赖业权人主动性,保护澳门特区文化遗产,是特区政府与市民及相关文物所有人、持有人、管理者等,包括法律及人民品德层面上的共同责任和义务,要做好本澳文遗保护工作有赖社会各界的共同承担和参与,必须彼此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关注保护,方能有利本澳文化遗产的千秋传承。

廉署已按《廉政公署组织法》的规定,将调查结果通知行政长官,并向相关权限部门反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