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精神,经四川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悉,这是四川连续第18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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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乡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95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

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80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45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通知要求,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落实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via:人民网四川频道

图文编辑:薇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