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辽宁沈阳。因前妻与他人生活在一起,男子怀恨在心,持斧当街行凶,将被害人杀死。
视频画面显示,男子追上被害人后,用利器捅刺对方要害部位。被害者被刺数刀,受伤非常严重。
但是,男子并没有停止行凶,他拿出随身携带的斧头,对着受害者一顿乱砍,画面极度凶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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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地知情人士透露,死者为徐某,今年41岁,在当地经营一家服装店。行凶者王某某在小区门口等到徐某,并用凶器将其砍伤。徐某向附近逃跑时,被王某某追上继续行凶。最后,徐某抢救无效死亡。
12月23日,当地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前妻与被害人徐某生活在一起怀恨在心,于22日下午持凶器对徐某进行攻击致其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投案自首,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两人都已经离婚了,感情都破裂了,前妻有自己的择偶权。把这个男人杀了,前妻就不会跟别人男人过吗?为什么不明白是女人不爱你了?
也有网友认为,是你前妻不和你过了,你找自己前妻啊,和人家有什么关系?再说,是你自己不行,离开就算了,一别两宽、各自安好就行了。现在可好,他走了,你也要走了,这孩子可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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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王某某的行为,从法律上应该如何判定?
首先,王某某因前妻与他人生活在一起,便怀恨在心,这是他杀人的动机。案发前,王某某随身携带利器和斧子,蹲点在徐某的小区门口伺机行凶,可见其早有准备。
王某某作案时,先是用利器砍伤徐某。徐某逃跑时,被王某某追上,用利器捅刺数刀后,又用斧子猛砍数下,导致徐某伤重不治身亡。
王某某意在剥夺徐某的生命权利,且实施了杀人行为,本案无疑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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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被害人恶贯满盈,义愤杀人;3、激情杀人;4、帮助他人自杀等。
王某某的行为,很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所以,王某某至少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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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王某某经警方规劝后,投案自首,这是从轻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投案自首减刑多少,法律没有固定标准,具体由法官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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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冲动是魔鬼!王某某因为一时的冲动,付出了余生的代价。
他在自首坦白时,是否会后悔自己的行为?他在铁窗内对着墙壁思索时,是否会懊恼当初的决定?
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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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老鱼,看实时案例,学法律知识,做懂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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