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中学班主任钟琦,因两次猥亵未成年女学生,一审获刑,并判处刑满释放后3年内禁止从事教师工作,检察院却表示不服,认为应对钟琦终身禁业,并以此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认可,判处钟琦终身禁止从事教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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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琦是上饶市余干县某中学的教师兼班主任,作为一名初中老师,学校对他委以重任,学生对他信任有加,可万万没想到,就是这样一位道貌岸然的老师,居然以女学生小玉的父亲找她为由,将小玉诱骗到自己租住的民房,强行抚摸小玉隐私部位并轻吻小玉。
一次作案得手后,钟琦愈发胆大,又把目标放在女学生小红身上,以送小红回家为由,驾车将小红带至一地下停车场处,强行亲吻小红,因对方强烈反抗而未得逞!

事后小红告知家人,家长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并马上报警,警方经调查后逮捕钟琦,之前他对小玉犯下的兽行也暴露在世人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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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充分搜集证据后,认定了钟琦先后强制猥亵小玉、小红的犯罪事实,并且确定2名女生都是未成年人,移送审查起诉后,检方以强制猥亵罪对钟琦提起公诉。

此事在网上曝光后,纷纷纷纷对钟琦表示唾弃,并要求严惩罪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钟琦构成强制猥亵罪,并判处琦有期徒刑,同时决定其于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禁止从事教师职业,但检察院却对禁业时间不服,于是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1.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身为一名老师,本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三观,以身作则教育好学生,并尽自己努力保护学生不受侵害。

而钟琦却利用作班主任的便利,辜负学校和家中的信任,对学生作出如此恶性,必须依法严惩!

同时学校也应予以反思,建立预防骚扰、侵害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且学校还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钟琦侵害学生,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钟琦作为学校老师,对两位女生伸出魔爪,不仅涉嫌犯罪,民事上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第1191条,学校作为用人单位,而钟琦则是学校的工作人员,若是因执行工作职务侵权,用人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

但本案中钟琦所作所为,并非职务行为,而是自己的私欲导致,学校不必因此条规定担责。

根据民法第1200条,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查明学校在钟琦侵权过程中,存在教育管理失职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3.钟琦的行为还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罪的基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当众、聚众或者多人、多次等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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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当众必须同时符合空间和时间要素,地下停车场虽属于公共场所,但钟琦犯案时四下无人,因此不属于当众;而刑法中的多人或者多次,都是指3人或3次以上,钟琦侵害的是2人,也不符合加重情节,因此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他作为老师,又同时猥亵2名未成年女生,这些情节都要予以考虑,在5年幅度内给予从重处理。

4.教师职业具有一定特殊性,因此对他们的言行要求,相较一般职业会更严格,尤其是对于这种,利用老师身份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除了刑罚以外,还可以对其执业范围作出限制。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向公检法查询应聘者是否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具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从事工作的时间,主要是根据犯罪情节,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危险性来综合判断,裁量权主要在法院一方。

本案中,一审法院的意见是禁止3年,但检察院却认为钟琦先后侵害2名学生,对学生现实威胁较大,为了避免后患,建议终身禁业,二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可,可以说是合情合理合法!
最后,未成年人保护,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各方共同努力,社会要加强法制教育和立法预防工作,学校要加强师德培养和学生管理,家庭则要提升学生安全意识,只有各方同心协力,才能减少此类案件发生,同时此案也给蠢蠢欲动的犯罪分子敲响警钟,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