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男子蔡某到越南参加相亲活动,他相中黎姓正妹,但婚友所表示黎女外形条件佳,想娶她要多付4万3千新台币,蔡男花钱圆梦,却在婚宴当晚「太猴急」求欢吓跑黎女,蔡男娶妻失败,提告求要婚友所全额退费!

判决指出,2019年2月23日,蔡姓男子在婚友所的协助下,飞到越南胡志明市参加相亲活动,他当场看中还差10天就满18岁的黎姓女子,婚友社人员也告知,黎女长得比较漂亮,选她要多加1500元美金(约台币4万3000元)。

蔡男当场豪气掏钱,并将此趟相亲行程所需费用付清,也在婚友所人员的协助下,2天后在越南先与黎女办理婚宴;婚宴结束当晚,蔡男向黎女索吻、求欢被拒,气得他认为黎女无意与他结婚。

蔡男要求换人、退费,婚友所不同意,双方多次协调后,蔡男认为婚友所故意介绍未满18岁的女生给他,是要害他违反当地法令无法结婚,因此提告要求婚友所退还总共23万余新台币费用。

法院审理时,婚友所辩称,蔡男看中黎女时,已经知道对方只要再10天就满18岁,忍个几天就可以在越南当地合法结婚,但蔡男却急着要先办婚宴,甚至求欢被拒后还刻意毁婚,因此认为无须偿还任何费用。

法官根据蔡男和婚友所签定的合约,确认蔡男迎娶黎女时,已知道女方未满18岁,且只要再等10天就可以办理婚姻登记,黎女与蔡男相识到婚宴洞房仅短短数日,不能因为蔡男求欢被拒就认定黎女想悔婚,且婚友所确实有协助相亲、婚宴等作业,因此判婚友所只须偿还8万多新台币。

蔡男不服一审判决,针对败诉的部分金额再提上诉,法院审理时,法官见解和一审相符,但认为一审少算「文件认证及翻译费」2万2千多新台币,加上婚友所未能提出证据已完成这些文件的译本,因此判婚介所要多还这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