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发了篇文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错在哪里?》,收到了网友的一些反对性评论。这里用逻辑展开分析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错在哪里,也用逻辑分析下那些评论错在哪里。

“施”能解释为“强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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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明一个命题错误,通常只需要提出一个反例。原文提到了“如果你不欲的东西正好是别人所欲的,你是可以施于人的。”

有些网友反驳说,我理解错了“施”的意思,这里的“施”是“强加”、“施压”的意思。

首先呢,古代汉语里从来没有说“施”有“强加”的意思,只有“施加”、“给予”,甚至有“施舍”、“施恩”的意思。

就算如这些网友所说,这里解释“施”为“强加”,那么按照他们的说法,那就是“己所不欲是可以施加给别人的,不强迫就行。”

如果有个朋友来你家玩,到了吃饭时间他也没回去。你自己是不吃猪食的,但是你可以给他猪食吃,只要不强迫就行。这是没问题的。有这么荒诞的道德标准吗?

如果要把这里的“施”解释成“强加”,那只能解释说,如果把对方不欲的东西给他对方,这本身就是一种强加。这种解释还说得过去。但是,如此一来,这里的“强加”就是“施加”、“给予”的意思了。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蕴含了“己所欲,可以施于人”吗?

由于原文提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蕴含了“己所欲,可以施于人”的意思。

有网友说,这是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理解成“己所欲,可以施于人”。看来这个网友认为“蕴含”就是“是”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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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说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顶多推导出,能施于人的,是已之所欲。咋还出了个“己所欲,可以施于人”了呢,否命题不等效于本命题,这是极简单的逻辑啊

看他语言表述呢,他认为“己所欲,可以施于人”是原命题的否命题。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否命题其实是“己所欲,施于人”。这两句是同样的意思吗?“可以”这个词被他忽略不计了。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逆否命题是“施于人,必己所欲”。如果原命题成立,逆否命题是成立的。

那么可以“施于人”是“己所欲”的子集。这个关系换个次序说呢,就是“己所欲”包含了“施于人”。

所以我说:“己所欲,可以施于人”,这是在描述包含关系。和“施于人,必己所欲”描述的“施于人”属于“己所欲”的关系是等价的。

当然,换成“己所欲,可以施于人”描述包含关系并不完全准确,这是由于自然语言的模糊性造成的。对这句话的对错没有实质影响。

“己所欲,可以施于人”错了吗?

上面的网友都认为“己所欲,可以施于人”是错了,他们似乎认为这是个显而易见的结论。孔子是正确的,不会有这样错误的想法。

然而,即使是“己所欲,施于人”这句话,它的错误都不是那么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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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己所欲,可以施于人”错了,那么“己所欲,不可以施于人”吗?”所欲“和”所不欲“都不能施于人,什么可以施于人呢?

从道德角度来说,大多数时候,“己所欲,施于人”比“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境界还高。毕竟不施“己所不欲”,不会带来什么损失。施“己所欲”,自己是把带给自己快乐/利益的东西给别人了,这是一种利他的行为。

比如说小朋友把自己喜欢的玩具分享给其他小朋友玩,不是主动把自己的快乐施予了别人吗?

我俩只剩下一块钱,只能买一个小面包,我不吃给你吃。发生在朋友之间,这叫好兄弟。发生在情侣之间,这就叫爱情。

“己所欲,施于人”在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品德高尚的表现。

实际上,孔子本人一直在把己所欲施于人,他天天推广他的”仁“的主张,不就是在把己所欲施于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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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己所欲,施于人”明显是个错误的,是把欲和施的东西混淆了。欲和施的东西必须是一个东西。

我想打你,然后我打了你。

我欲的是什么:”打你“,我施的是什么:”你被打“。

这就同时违反了“己所欲,施于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

按照“己所欲,施于人”的原则,如果你欲”打人“,你应该施一个让对方”打人“的机会。

我想打你,那么我就让你打,而不是去打你。

按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如果你欲“打人”,那么你要考虑,你是不是欲“被人打”。

当我想打你时,如果我不喜欢被人打,就不能打你。

从这个例子我们也可以看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原则实际生活中是在你准备”施“什么东西时候起判定作用的,在“施”的时候需要自我审查,这个东西“我欲不欲”,“不欲”就要停下来。如果“欲”可以继续(再说一下,可以不是一定要)。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往往蕴含了“己所欲,施于人”的原则,因为“已所不欲”的东西都往往可以找到一个反面变成“己所欲”。这两个原则很多时候是同时满足的。

我们现在知道这个观点错了,是因为我们普遍接受现代的价值观了。每个人有按照自己的想法生活的权利,别人不能干预。但是人本主义思想,是启蒙时代以后才慢慢完善建立的。直到现在,还在继续完善中。在古代,无论东方、西方,都没有这个认知,你是国家、社会、家庭的一分子,然后才是你自己。

原文分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错在哪里的逻辑

一个思想家的理论基本上是自洽的,也就是他的主要结论是有一致性的。比如孔子主张“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两个观点之间的内在逻辑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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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己及人(大前提):

我所喜欢的你应该喜欢(己所欲应该也是你所欲)
我所不喜欢的你应该不喜欢(己所不欲应该也是你所不欲)

小前提:

你喜欢的东西可以给你(你所欲,施于你)
你不喜欢的东西不可以给你(你所不欲,勿施于你)

结论:

己所欲,可施于你
己所不欲,勿施于你

原文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错了,是在说明“推己及人”这个大前提错了。全文其实是围绕这个观点展开的。

证伪一个命题,证明它的前提错了,也就证明结论不成立。如果要反驳原文的观点,是要证明“推己及人”是对的,其他的东西和原文内容没什么关系。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现在的意义

既然觉得“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错了,原文为什么还要说“即使到今天,它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个非常高的道德自律要求”。

因为,“推己及人”提供了一种换位思考的方式,它是一种可操作性非常强的方式,我们没有其他更靠谱的方法去推断别人欲不欲,人类的很多悲欢还是相通的,它大多数时候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我们现代的主要问题是考虑问题利益、立场优先,“施”的时候只考虑自己利益,不考虑自己欲不欲。所以网络喷子才会到网上乱喷;所以有人把激素养大的鸭子卖给其他人,自己吃没有激素喂养的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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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个人观点,考虑“推己及人”判断效果的概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现代更好的实践原则是:

己所不欲,不主动施于人,除非别人主动要。
己所欲,可主动施于人。但是别人不接受、甚至不满的时候,不要怪别人,能理解和接受。

我那么爱你,把我全部最好的东西都给你了,你却一点不珍惜!!!

遇到这种事,最好是尊重对方的选择,爱不爱你是对方的权利。放下别人,其实也是放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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