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有哪些常见的问题呢?

婚姻无效?彩礼嫁妆?忠诚协议?

本文通过3个案例,

帮你了解结婚前最容易遇到的这3类法律问题~

01

婚姻无效

1.1 基本观点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1.2 法律解读

近亲结婚,一方死亡的,其近亲关系没有消失,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婚姻关系仍然无效。由婚姻关系为前提产生的各类身份关系无效,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

1.3 基本案情

赵某一诉称,其父亲赵某二与葛某是表兄妹,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其父亲于2003年元月检查发现肝癌,随即作了肝癌切除手术。3月下旬,在其父亲癌症开始扩散、病情加重、无法站立和说话的情况下,葛某乘人之危,隐瞒血亲关系,于2003年3月24日要求丰台区婚姻登记处到病房与其父亲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仅4个多月,其父亲就因病情恶化去世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利,也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道德,请求法院确认并宣告葛某与其父亲的婚姻无效。

1.4 审理要点

法院认为,赵某二与葛某是表兄妹,双方具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无效。赵某一作为赵某二的女儿,申请宣告其父的婚姻无效,应予准许。葛某与赵某二的配偶关系虽因赵某二的死亡而终止,但双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永远不会改变,故葛某“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辩称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赵某二与葛某的婚姻无效。

(2)收缴X号结婚证。

02

彩礼嫁妆

2.1 基本观点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2.2 法律解读

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2.3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周某(男)和张某某(女)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6月30日,周某给张某某购买了总金额41294元的金手镯、钻戒等,2014年1月,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在举办结婚仪式前,周某另给付了张某某68000元的彩礼,张某某则购买了电视、洗衣机、冰箱等物品作为陪嫁。后张某某和周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某某曾怀孕流产。2015年7月中旬,周某和张某某发生争吵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68000元的彩礼及41294元的金手镯、钻戒等。

2.4 审理要点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考虑到周某与张某某已按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约一年半,有部分彩礼用于筹备婚礼和日常生活,结合张某某举行婚礼时陪嫁的家电等物品在周某处,张某某与周某同居期间曾经怀孕流产等情况,判决张某某返还周某30000元。

03

忠诚协议

3.1 基本观点

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3.2 法律解读

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类约定一旦与“保证忠诚”挂钩,即成为忠诚协议,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

3.3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4 审理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