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一篇~)

结婚后,又有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呢?

夫妻扶养?共同债务?真假离婚?婚内出轨?

本文通过4个案例,

帮你了解结婚后最容易遇到的这4类法律问题~

01

夫妻扶养

1.1 基本观点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1.2 法律解读

夫妻关系中,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1.3 基本案情

黄某某(女)与张某某(男)于1987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已成人)。黄某某、张某某婚后共同在岳池县九龙镇购置了住房两套、门市一个,其中一套住房用于一家人自住,另一套住房及门市出租。2009年4月,黄某某被诊断患有“脊髓空洞症、抑郁症”,至今未愈,除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外,其余药费需黄某某自己负担。黄某某现为四川省岳池某公司职工,因长期病休,每月领取工资1188元,住房及门市租金24000元/年均由黄某某收取。张某某系某银行下岗职工,每月领取下岗失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1476元,患有“脂肪肝、前列腺囊肿”,有母亲需赡养。张某某下岗后常年在外务工当监理,收入较高。近年来,张某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因黄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张某某便离家外出租房生活。2014年6月5日,黄某某诉至岳池法院称她身患多病,每月需万元以上药费,张某某不尽丈夫义务,致使她债台高筑,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某尽扶养义务,按月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6000元。

1.4 审理要点

黄某某与张某某系合法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黄某某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人照顾,而张某某离家出走,使黄某某陷入生活困难。因此,张某某应当付给黄某某扶养费以尽扶养义务。根据双方的情况,考虑到黄某某另外有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等因素,遂判决:张某某每月付给黄某某医疗、生活补助、护理等扶养费1000元。

02

共同债务

2.1 基本观点

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2 法律解读

在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的情形下,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3 基本案情

2014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归还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负债累累、无力偿还。2018年,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妻子徐某归还上述借款,理由为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某辩称,其与王某自90年代后期以来一直分居,且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出借给王某的借款均直接支付给了王某,其未在借条上签字,亦未参与王某公司经营,不知晓借款的事情;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借款后并未共同购房或有其他添置,王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2.4 审理要点

第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李某主张的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显然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水平。其二,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李某并未举证证明。第三,徐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徐某和王某夫妻关系确有不睦。结合法院审核的徐某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基本经济情况,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03

真假离婚

3.1 基本观点

夫妻双方自愿协商离婚,所签离婚协议各项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2 法律解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3 基本案情

荀某、李某双方于××××年××月××日生有一个女孩(取名李思涵),××××年××月××日生次女(李思雨),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经双方协商自愿离婚,达成如下协议:一、男女双方自愿同意离婚;二、长女归男方抚养,次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年付给女方抚养费20000元。东方秀轩2号楼2单元904房产归女方所有,保定唐达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归李某所有,所有经济账务与荀某无关,李某李思涵暂住女方处,待有经济能力就搬出。现在,双方已经离婚7年之久,荀某多次催促李某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离婚后荀某一直抚养着两个孩子,李某从未给过荀某抚养费,荀某多次找李某讨要抚养费和将东方秀轩2号楼2单元904房产履行过户到荀某名下,荀某将该房产银行按揭贷款还完后,均遭到李某的无理拒绝。荀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义务,即将位于唐县光明路东方秀轩2号楼2单元904室房产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200000元(2013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4 审理要点

原告荀某与被告李某系自愿协商离婚,所签离婚协议各项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遵照执行。位于东方秀轩××楼××房产,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约定该房产归原告荀某所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双方于2013年12月3日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所约定的男方每年付给女方抚养费20000元,应自2014年开始计算,应付数额应暂计算至2019年。

04

婚内出轨

4.1 基本观点

主张对方婚内出轨,必须要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4.2 法律解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3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份,陈某(原告)、吴某(被告)双方认识并恋爱,后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在莆田市秀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陈某、吴某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2021年7月22日,吴某无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迫于无奈,陈某于2021年10月23日和吴某办理协议手续。事后,陈某经了解得知吴某提出与陈某离婚的原因,是由于吴某近三年来长期多次与他人开房,已构成严重出轨。现双方虽已协议离婚,但是由于吴某的上述严重过错造成离婚,因此,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吴某立即赔偿给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4 审理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吴某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原告陈某对被告吴某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