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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业主要求开放商退房子差价的消息引起了人们的热议。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青岛某处楼盘,很多业主当初买时价格是14000多元钱每平米。最近开发商大降价至1万元左右了,一平米降了4000块钱左右。200平米的房子,大约就亏了80万。

于是,老业主们纷纷到售楼处找开发商补差价,甚至有些业主直接要求退房。其实,买房后房子降价业主要求开放商退差价的事件时有发生,毕竟房子不同于其他商品,稍有涨跌就是几十万的事。但是业主们的这种诉求真的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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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开发商在卖房时,必须遵循国家的"一房一价"要求,即"明码标价",在售楼处张贴每套房产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包括基准价、浮动幅度、综合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销售单价、总价等具体情况,公示后不得擅自上调,且新房的销售价格不经物价部门核准不得销售。

购房者也是在了解房屋的具体信息后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对于价格约定及其附属约定都是本着自愿原则,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承诺了房子降价退补差价,那么业主自然可以找开发商追回自己的应得的权益。

但是如果没有承诺此项的话,开发商正常买卖,不存在虚假宣传或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房子交易后双方应该按合同履约,业主们不能因为房子降价而通过非法律手段达到其目的,这有损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违背契约精神。毕竟房价涨了之后,开发商也没有要求业主补足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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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并不意味着业主就不能要求开放商退款或者退房。有一些开发商为了提高房价,不惜巧立各种名头,结果却事实与宣传不符合,如果是这种情况,业主在房价下跌后要求开发商补偿或退房没问题。

例如,此前万科厦门白鹭郡宣传的是温泉入户,但是最后没有做到可以给用户补偿现金一样,但是这种补偿不是因为房价下跌了,而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履行宣传或购房合同上的协议而做出的补偿。

除了开发商虚假宣传,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开发商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开发商没有告知购房人而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房屋的实际面积和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房屋无法办理所有权证、房屋的质量不合格这些情况,业主都可以要求退房或补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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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社会上经常出现业主购房后发现降价从而向开发商要说法的事情,这实际上是一个警示,房价只涨不跌的时代已经过去。房子作为一件商品,会随政策、需求等原因浮动,自住者购房时要将心态放稳,而投资者想靠炒房来暴富,则会变得越来越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