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生效,这是我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较为完善和成熟的地区,对市场机制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个人破产制度从深圳开始试点,是为最大限度的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宽容失败,进一步推动特区经济发展。

个人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随着万众创业时代的到来,除了个体工商户,市场上还涌现出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如微商、电商等。市场风险承受能力弱的特点,使他们在遭遇危机之时更易陷入困境。如果没有正常的退出机制,将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这既不利于促进个人创业和市场经济发展,也不利于保障众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个人破产制度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防止恶意逃债,帮助债权人更公平及时的获得清偿。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2021年11月18日,深圳中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深圳市民呼某成为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2014年至2016年期间,呼某原在深圳市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为了偿还债务,呼某在2018年卖掉其唯一住房,将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坚持还债,但直至破产仍欠债100余万元。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呼某经济上能“重生”的机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的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的债务。

为帮助读者了解深圳个人破产清算的整体流程,诉说君绘制了以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