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并同居,但最终两人因故未能登记结婚,由于男方多次找女方协商退还10万元彩礼均被拒绝,于是把她起诉至法院。近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4年,小张经介绍认识了小美,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便确认了恋爱关系。2014年11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随着感情升温,也到了谈婚论嫁的日子。2017年11月,小张来到小美家中定亲,送去68000元现金、两瓶茅台酒、两条中华烟以及“三金”3万元。

小张以为 “彩礼”送出后,小美会与自己走进婚姻殿堂,不料两人于2018年3月结束同居生活,并于同年6月分手。小张认为没领证,要求小美退还10万元彩礼,被拒后将她告上法庭。

庭审中,小张表示,彩礼中除了68000元现金,还有价值约2000元的茅台酒和中华烟,3万元是2017年9月,他母亲转账给小美用来买衣服、金器以及筹备结婚的钱,也属于礼金。

“我不同意返还,我没有收到彩礼10万元,也没和他办过结婚登记。”小美辩称,同居期间是两人租房子住,本来就有共同开支,而且在定亲后也一起做过生意,但亏了45-50万元左右。分手后,小美不想再与小张有牵扯,所以没有找他要过做生意亏本的钱。

“彩礼应当是女方父母收取或女方单独占有!”小美说她认可收到现金68000元,但不同意是彩礼钱,因为这笔钱是用于支付两人同居期间的租金及共同开销。至于茅台酒和中华烟,小美说,由于没有支付凭证,不认可按价值2000元计算。而对于转账的3万元,小美表示不是礼金,而是她和小张共同生活期间以及筹备结婚、买婚纱、旅游所产生的费用,还有一些则是送亲戚的礼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小张和小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若存在给付彩礼的事实,则小美依法应当将所收彩礼予以退还。但具体返还的金额,需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两人同居了三年多,并且在此期间有共同生活支出和消费,因此应当扣减相应的彩礼金额。据此,法院判决小美返还4000元,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法官何秋月表示,就本案事实而言,被告虽对在定亲之日收到原告现金68000元及茅台酒、中华烟的事实无异议,但否认现金68000元系彩礼。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彩礼的范畴并无明确规定,且由于该现金68000元及茅台酒、中华烟系在双方定亲之日给付,符合双方希望缔结婚姻,并基于结婚目的而进行订婚、给付彩礼、筹备婚宴等一系列具有地方习俗的行为范畴,故确定该现金68000元及茅台酒、中华烟属于彩礼的范畴。

鉴于原、被告在恋爱交往过程中,且同居生活时间近4年,包括双方定亲后亦同居了一段时间,其间双方有共同生活支出以及共同消费,并且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亦有相应花费支出,故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4000元。

至于原告主张返还其母转账给被告的3万元,因该3万元非原、被告定亲之日给付,且被告否认该3万元系彩礼,而原告举证亦不能说明该3万元系给付原告的彩礼,因此对原告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同时,何秋月法官提醒,彩礼是我国古代三聘六礼婚姻风俗至今的延续,是男方向女方表示真心求娶的庄重承诺。适当的彩礼可为家庭的起步奠定物质基础,但高价彩礼违背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极有可能为婚后家庭生活埋下矛盾隐患。希望恋爱中的青年男女,摒弃以彩礼观诚意的片面想法,以三观相合为爱情导向,在未来的婚姻生活中共建美好家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 云岩法院

编辑 徐颖

编审 赵宏斌 钟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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