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

洛阳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最新拟征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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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2年度第四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2〕60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李村镇等2个镇偏桥社区等2个社区(村)集体农用地19.5818公顷(其中耕地14.8205公顷、园地0.0306公顷、林地4.2891公顷、其他农用地0.4416公顷)、建设用地14.2074公顷。以上共计33.7892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2年度第四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地范围:东至寇店镇常村水浇地,西至汉魏大道,南至用地界,北至寇店镇常村水浇地、李村镇偏桥社区水浇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22.9374公顷,其中农用地8.7300公顷(耕地4.1792公顷、园地0.0306公顷、林地4.2891公顷、其他土地0.2311公顷)、建设用地14.2074公顷;

拟征收寇店镇常村集体土地10.851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0.6413公顷、其他农用地0.210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工业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 -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56.75-171.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640.5181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3131.6700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508.8481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131.670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508.8481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23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村)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2年12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2年度第四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2〕59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李村镇等2个镇偏桥社区等3个社区(村)集体农用地30.8411公顷(其中耕地25.0162公顷、林地5.3991公顷、其他农用地0.4258公顷)、建设用地2.0869公顷。以上共计32.9280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2年度第四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地范围:东至寇店镇常村水浇地、西至汉魏大道、南至南山大道、北至用地界。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22.6204公顷,其中农用地20.5335公顷(耕地16.1017公顷、林地4.0822公顷、其他土地0.3496公顷)、建设用地2.0869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袁沟村集体土地1.932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6861公顷、林地0.2196公顷、其他土地0.0270公顷);

拟征收寇店镇常村集体土地8.374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7.2284公顷、林地1.09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工业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56.75-171.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500.7700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3055.8660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444.904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055.866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444.9040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23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村)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