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大快人心!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一案,二审胜诉,一锤定音,维持一审原状,结论终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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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脑子不是傻,而是骨子里是真的坏,可以说是毫无人性,虽然改了名刘暖曦,名字可以说又暖又曦,但也终究改不了耻辱为恶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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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时,对于刘鑫的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时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此次二审的判决,对于有争议的5个事实,并一一作出了明确的认定:

第一个事实:案发前下午,江歌准备报警的行为遭到了刘鑫的阻止,事实认定正确。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时许,陈世峰到公寓上门纠缠滋扰时,江歌提出报警,但刘鑫却称“你别报警”、“不要报警”。事实认定,刘鑫阻止了江歌的报警。

第二个事实:案发前当晚,刘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事实认定正确。2016年11月2日晚上23点13分左右,刘鑫微信回复“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江歌收到消息后在深夜等待刘鑫50分钟左右,于3日凌晨0时5分时会合。事实认定,刘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

第三个事实:案发时,刘鑫锁闭公寓房门,事实认定正确。刘鑫在日本警方询问时,第一次与第二次皆承认案发时已锁闭房门,并在在一审中也承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答辩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事实认定,刘鑫锁闭公寓房门。

第四个事实:案发时,刘鑫是知道江歌受到了伤害的,事实认定正确。刘鑫在2016年12月7日时向日本检方的陈述中称:“是我进入家中几秒以后的事情,突然,玄关的门外传来‘啊’的尖叫声,那个声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的邻居也证明了当时公寓门外发生了严重争执和冲突。事实认定,刘鑫是知道江歌受到伤害的。

第五个事实:案发时,凶手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就是刘鑫。在二审中,刘鑫却上诉说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是江歌,但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不成立。事实认定,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就是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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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秉着“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公平公正的认真负责的态度,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刘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

这真是大快人心,还冤者以清白,惩坏人以法度,维社会以公正!也愿逝者得以安息,也为公平公正的青岛法院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