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放生的活鱼都死了,你们还认为这是福报?”日前,江苏常州某女子为给家人和朋友祈福,购买价值近十万元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鲇用来放生,最终引来检察公益诉讼。

放生界这些年实在是有点妖孽丛生,有人把买来的矿泉水一瓶又一瓶倒进河里,据说在“放生矿泉水”,有人将买到的鳄雀鳝偷偷扔进湖里,自认为在给生物留一条生路,还有多地出现把数百条蛇在公园放生的情况,引来周遭居民不安……

看起来正在“做大做强”的放生军团,终于还是“技惊四座”了。上天是有好生之德,把本来生活在野外的动物“放归”自然,是有其可以自洽的一套逻辑,但也因为垂直市场的猛然壮大,收集动物的速度已经老早就赶不上放生市场的需求,再加上动不动就批量购置拟放生动物的念想,让引入外来物种以满足放生界的各位客官就成为一种必然。

不是所有动物都适合存活于任何生态,贸然放进去的那一部分动物非常有可能带来生态资源的破坏,这也是越来越多的放生个案在给社会所做的必要提醒。正如业内专家所言,合理的放生行为核心是要基于评估,或者基于一些科学的观念放生:“你要去提前了解你想放的这个物种,是否适合放生?既包含这一物种是否适合当地的生态环境,也要去考虑这一物种当时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直接放生。”

放生本身也是门不小的学问,不当的放生不仅显示不出格局、表达不了善心,反倒只是图了一时的痛快,人为生造出一大堆麻烦事。

而检察公益诉讼的“多管闲事”,来得正是时候,很大程度上对于放生乱象来说,这闲事管得还不够宽。比如说作为针对放生乱象的公益诉讼,除了通过诉讼纠正和引导相关社会主体的言行,还可以更深一层,借助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执法监管,而不是只能被动坐等放生者的觉悟、见识提高。就在日前,《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刚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三审,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的积极作为做出规定。

立法层面的不断完善和努力终究需要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通过个案得以显现,检察公益诉讼对放生界乱象的不放过,正是在以积极司法作为的方式,给莽撞的放生行为做出提醒和警示:那些想当然的行善,还请务必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