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深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州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深州市全部行政区域内全时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电视、网络等媒体负责按照《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确定的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七、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八、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

九、深州市行政区域内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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