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制作自古有之,而在西汉时期,官吏的任用、俸禄、致仕等都有了较详细的规定。
同时,在西汉时期,“丢官免职”也是西汉朝廷管理人员的常见现象,本文笔者就为大家详细阐述下,西汉“丢官免职”的几种形式。
01致仕
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我国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存在官吏致仕的观念,但是现在学界基本认可的致仕制度的肇始,却是在西汉时期。
伴随着功臣集团势力的衰退,儒学的影响渐深,西汉的中央机构,才开始掀起致仕的浪潮。
但是,关于致仕的年龄要求、退休后的待遇等方面依然没有统一的规定。
一般来说,汉代普遍认可的官吏致仕的年龄是七十岁,但是,七十致仕的规定并不是硬性的,对于“有德尚壮”的官员,皇帝依旧会使其继续在朝廷中发挥余热。
而且,致仕必须经历一个官吏主动上书请求的过程。
官吏一般称老病,以此向皇帝“乞骸骨”。
但是如果官吏本人不提出申请,西汉王朝也没有强制性的措施。西汉“七十致仕”只是形式上的规定,在实际的执行上存在很大的灵活性。西汉官吏退休后的经济待遇前后,也有所不同。
西汉前期对退休官吏没有固定的俸禄,国家可能会给予一次性很高的赏赐,以示尊老养贤。
这种待遇,只有高级官吏才能享受,直到西汉晚期,高级官吏退休后领取俸禄的制度,才正式形成的。
《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元年,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叁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在此之前,致仕的官吏明没有明确的“养老”规定。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种经济待遇更像是一种政治荣誉,皇帝所给予的俸禄以及赏赐,是为了鼓励官吏致仕,它的荣誉象征大过实利。
这种经济动力上的不足,以及年龄规定上的灵活性和非强制性,都限制了西汉王朝致仕去官的官吏数量。
总而言之,致仕在西汉时期并不是一个硬性的规定,它需要官吏本人程奏退休申请,皇帝下诏批准才能完成。
实际上,西汉主动要求致仕的官吏是少数,或因病免,或受政治因素影响,绝大部分官吏的离职均为被动去职。
02病免
因病免官,是汉代官吏失官的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
根据黄留珠的统计:西汉官吏约 25%曾经因病免官,可见西汉官吏的病免率还是很高的。
正常来说,西汉官吏拥有三个月的病假,如果超过期限仍不能视事,除非皇帝赐告,否则将会遭到罢免。
正因如此,西汉时期出现了不少托病免官的现象。
正如大庭脩所言:“汉代的官吏无心仕途之时,病满三月免似乎是一个合适的离开官职的机会。”西汉早期,陈平主动让丞相位于周勃就是以病为借口,“平欲让勃位,乃谢病”。又如王吉之子王骏,不愿为王国吏,“故骏道病,免官归”。
当然,部分官吏可能并非是主观意愿上的“托病免官”。
在“病满三月免”的规定下,部分官吏是被动的以病为由遭遇罢免。
例如,《汉书·谷永传》载:“岁余,永病,三月,有司奏请免。”《汉书·酷吏传》:“会琅琊太守以视事久病,满三月免。”总之,西汉时期病免已经成为一项固定且明确的制度了。
在“病满三月免”的时间约束下,官吏或者主动或者被动地因病离开原官职。
与称老病告归的致仕不同,西汉大部分因病罢免的官吏,无法继续享受俸禄待遇。
尽管病免者没有经济优待,但是这毕竟是客观因素导致的失官,因此很多官吏在之后的再次入仕上还是较为容易的。
只要健康情况允许,有出仕意愿,西汉政府对病免官吏依旧保持开放性。
03罪免
吏治的好坏,关系到国家机器能否正常的运转,帝国能否实现稳定统治。
因此,为了加强对官吏群体的有效管理,西汉继承了秦严格细密的法律,对官吏的犯罪行为严加惩处,其中罢免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惩罚手段。
黄留珠将“免”和“下狱”归类于官吏的“非常退免”途径。实际上,官吏下狱的同时,其官职也就一并丧失了。
因此从失官理由上来看,下狱本质上也属于因罪免官的范畴,但是它在惩罚程度上要重于单纯的罢免。
又或者说,罢免是王朝对犯罪官吏惩罚手段中最为宽缓、最基本的一种。
根据官吏所犯罪行的程度、危害影响的大小,另外还可能附加罚金、徒刑、肉刑、耻刑甚至是死刑。
明确的免官罪名在西汉政府直接颁布的律令中并不多见,从罢免的实际情况上来看,官吏免官的罪名大致有:违礼、赃罪、渎职、连坐、言语、谋杀等六类。
除此之外,官吏被免有时非因罪过,在突发灾害、政治变迁等情况下,官吏也会被罢免或者引咎辞职。
西汉罢免官吏的罪名繁多,在以上六类大的罪名之下,又可以精细划分为多种详细的罪名。
各种罪名的具体惩罚不尽相同,有时同一罪名因为其情节、性质以及所造成后果的差别,在惩罚结果上也有区别。这体现了西汉政府针对犯罪官吏惩罚的灵活性。
西汉时期由于法律的严格以及弹劾制度的有效运行,官员极易陷入狱讼之中,大部分官吏多少都存在一定的“犯罪记录”。
尤其以酷吏群体为例,“酷吏因为刑杀过度、执法不公等行为被治罪罢免甚至治罪的记载不胜枚举”。
有效的惩治手段对预防官僚体系腐化、威慑教育官吏群体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但是,罢免和狱讼频的频繁,以及较大的惩罚力度也会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
西汉的官吏数量远没有达到后世的规模,因此,为了维持政务的顺利推行,即使是因罪罢免的官吏,依旧能够重新返回朝堂。
除了以上几种失官类型以外,官吏主动放弃官职的行为,还可以再细分为“去官”与“弃官”两种形式。
“去官”需要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批准,官吏因病或者因丧而主动辞职的即为“去官”,而“弃官”则是一种自行解职的“法外”行为。
西汉在王莽之后才渐开“弃官”的先河,而且,从整体上来看,西汉的官吏大多是遭到了罢免,从而被动的失去了官职。
总的来说,西汉时期被动的罢免是官吏失官的主要原因。
但是,大部分遭到罢免的官吏,在日后往往又会被重新启用,再次回到官僚体系中去。这种现象在西汉时期十分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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