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山阴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山阴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径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全县范围禁止生产、经营燃点旺火(木制、香制、煤制)。

二、因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督查。

三、各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原发证部门继续对已颁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零售)、运输等行政许可证照依法进行清理处置。

四、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等行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燃放烟花爆竹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旺火(木制、香制、煤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燃点旺火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属地乡政府举报。

六、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自觉向辖区派出所上缴存留的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山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助编:赵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