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仅有限责任公司数量为1711337个。如此庞大的公司数量必然会衍生出大量的涉及公司的诉讼,而由于涉及公司诉讼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涉及公司类诉讼的特点进行简单的梳理,以帮助更多的读者更深入的了解公司诉讼的特点,需要的指出的是,本文中所说的公司类诉讼并不包含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引发的其他民事诉讼。
公司类诉讼有很多种,主要包括股东与股东之间纠纷引发的诉讼、股东与公司之间纠纷引发的诉讼、公司或公司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纠纷引发的诉讼、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股东提起的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公司债权人对公司高管提起的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等。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法律关系基础的特殊性
公司类诉讼的法律关系基础是基于公司法所特有的,相较于《民法典》,这些法律关系基础是属于特别法,在公司类诉讼纠纷解决过程中也应优先适用这些特别的法律关系基础。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请求权基础主要是以法律的规定(如《民法典》)或者是以约定为基础的,而涉及公司诉讼则不然,涉及公司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是以《公司法》、公司法解释、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等,当然,如果涉及外资企业,还应包括相关涉外的法律及法规。其中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涉及公司诉讼所特有的,其背后的主要逻辑是尊重公司意思自治。
二、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
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主要是指:(1)在实体法方面,在发生涉及公司诉讼的时候,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及其解释,应当优先适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甚至在某些特殊的时候会优先适用发起人协议。(2)在程序法方面,公司类诉讼在程序上也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的,如果想要进入诉讼程序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或者达到一定的条件,例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长期不分红强制退出的条件是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该5年内是盈利状态,并且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解散的条件的是有符合公司章程的事由发生或者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公司的股东已经穷尽了其他的救济途径,扔不能解决公司僵局等问题,持股或者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向法院提出公司解散之诉。
三、公司类诉讼特有的司法审判原则
公司类诉讼在进入诉讼阶段后,法院在审理这类诉讼所适用的原则也和其他民事诉讼有所区别的,公司类诉讼的司法审判原则主要有:维持公司社团关系稳定性的原则、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则、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维护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动态利益保护大于静态利益保护的原则等。分清这些公司类诉讼所特有的诉讼原则,可以为我们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时候提供更好的指引方向。
四、公司诉讼的目的和手段的特殊性
公司诉讼的目的的本质是争夺商业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实质上的控制权、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管理层、掌控公司人事任免权等。为了达到这些目的,采取的措施及法律手段是多样性的,为了达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可采取的方式并不能局限于公司类诉讼一种手段上。还包括:自力救济、商业谈判、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协调、刑事举报、媒体传播等。要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来达到自己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公司类诉讼由于其参与主体的特殊性,法律关系基础的特殊性,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特有的司法审判原则,目的以及手段的复杂性等特点,在处理相关争议的时候对处理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希望这篇文章对读者有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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