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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苗雨律师丨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本文数据截至2022年12月20日,我们以“学校”“幼儿园”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而后以“案由:健康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地域及法院:淄博市”“法院层级:中级法院”为条件进行筛选。不排除存在案例未收录、关键词设定口径不同等因素,下文举例的裁判文书也并不以上述检索结果为限。

1.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侨城小学、伊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2)鲁03民终2344号

关键词:监控损坏;教师未制止

法院认为:对于学校来说,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方面看,如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这里尤其要注意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本案中,华侨城小学在事发时监控损坏说明上诉人的管理存在一定漏洞,且两名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较弱,教师在学生抢夺争执时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致使伤害事故发生,华侨城小学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华侨城小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 淄博市张店区第八中学、司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2)鲁03民终1000号

关键词:路面结冰

法院认为:学校未能及时对该处道路积水或结冰予以清理,也未设置安全警示牌,王某1行至此处结冰路面时加之自身不慎的原因滑倒,又将司某绊倒受伤,学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结果:张店八中承担80%的责任。

3. 陈某1、淄博市张店区公园新村小学与王某1、王某2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2021)鲁03民终1958号

关键词:楼梯;制度完善但缺乏具体措施

法院认为:学校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安全制度,但还是应当采取实际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每一名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从录像中看,两个孩子在放学下楼时既无老师引导看顾,周围也无“小心台阶”、“下楼梯禁止追逐打闹”等警示标语,可见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还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作为安全义务保障人,公园小学规章制度的确十分完善,甚至完美,但是该规章制度却把责任大都推给了未成年学生,自己在如何保证未成年学生安全方面,没有严格落实具体的安全措施。依据公园小学提供的《学生安全上下楼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学校在课间安排值周生在各楼层的楼梯口处站岗执勤,每楼层的楼梯口处各1人引导学生课间上、下楼或异常紧急情况下的下楼秩序。值周生负责上、下楼学生安全疏导,要求学生正确行走,保证学生的安全。”《张店区公园新村小学学生日常安全制度》第二条第4项:“下午放学铃响后,学生在班主任和跟班教师带领下排队下楼,并由教师送出校门。”经查看案涉事故视频,学校未安排专人巡检巡查,导致无人及时制止、监督未成年学生的危险行为。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在学校放学阶段,人员多易拥挤,即使个别孩子没有及时放学,学校亦应安排教师或其他人员在楼道内值守并监督孩子的行为,直至每个孩子安全离开,学校应当容易做到,此举也不会过分苛求学校,更不会加重学校的额外负担。该校规章制度也作了类似规定,若学校只泛泛要求孩子“如何如何”,不见自己“如何如何”的话,一审法院很难作出学校对本次事故没有过错的结论。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园小学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对此具有一定过错。当然,嬉闹奔跑、脚底踩空未顾及自身安全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件结果: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责任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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