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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官方动态

  • 国知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印发

  • 国知局:《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2022)》发布

  • 国知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印发

  • 国知局:《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印发

  •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组织开展“百校千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行动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国知局:2021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12.44%

  • 国知局:202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公布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 国知局: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试点项目延长

  • 国知局:中捷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

知产热点

  • 典型案例: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电影作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上海浦东法院就卡塔尔世界杯版权侵权行为作出诉前禁令

  • JPO发布新修订《近似商品/服务审查标准》,2023年1月1日启用

  • 两公司擅自使用“小度”商标并进行虚假宣传,上海知产法院: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 12月30日起生效!加拿大版权保护期将延长20年

官方动态

国知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印发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加快构建完善职责明确、统筹有力、有机衔接、高效运转的行政保护案件执法业务指导体系,不断提升全系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综合效能。

《办法》共计26条,主要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的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结果及运用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规定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案件请示办理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的文书要求和流转程序。《办法》明确,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工作适用本《办法》;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案件定性等方面确属疑难复杂和业务指导职能范围内的问题,经本级研究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向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以反复适用的案件批复,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类似案件或者处理类似问题应当予以参照适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就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来函的可以参照本《办法》。

点击查看《办法》全文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2022)》发布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客观评价全国商标品牌发展综合水平,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工作政策指引和数据参考,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指导中华商标协会编制发布《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2022)》,对2021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品牌发展综合水平进行指数测评。

测评显示:2021年度,全国商标品牌发展总体指数为1.024,相比2020年增长2.43%,广东、浙江、北京、江苏、上海等地商标品牌发展指数位居全国前列,全国商标品牌总体发展实现稳步增长,经济强省在商标品牌运用推进、质量提升和效益实现等方面优势突出,东北和中西部省份在商标品牌潜力开发、服务环境优化等方面进步明显。

“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是国内首个量化测评区域商标品牌整体发展水平和建设成效的指数评价工具,自2020年起已连续三年发布。2022年,指数编制坚持采用公开、可测的客观数据构建指标体系,围绕商标品牌的运用推进、质量提升、潜力开发、环境优化、效益实现等方面设置了5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和26个三级指标。相较往年的创新方面:一是优化表征功能。首次在各省基础上统计发布全国商标品牌发展总体指数,以2020年度得分为基准,逐年进行延续测算,量化体现全国商标品牌年度发展趋势。二是强化政策引导。新增和完善了区域品牌建设、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商标品牌指导站等指标,重点考查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成效。三是突出价值导向。通过对全球多个主要品牌价值榜单进行分析测算,研究编制全球品牌价值综合百强榜单,从价值视角衡量我国商标品牌发展在世界所处的位置。

未来,“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将进一步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创新和完善编制发布工作,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促进提升我国商标品牌价值,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印发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印发

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等重大战略决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部署要求,围绕“双碳”目标,明确绿色低碳技术专利统计监测依据,促进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国际交流和转移转化,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专利产业化,特制定本分类体系。

二、定义和范围

绿色低碳技术包括主要通过传统能源清洁利用、节能增效、新能源利用和温室气体捕集利用封存等实现减碳、零碳和负碳效果的有关技术,不包括减污、资源循环利用等起到降碳协同效果的绿色技术。绿色低碳技术专利,是指以绿色低碳技术为发明主题的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有降低碳排放的技术效果。

三、编制原则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为指导。本分类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有关重要政策文件为指导。

(二)以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为导向。本分类聚焦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结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工业节能技术推荐目录、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等,重点选取与碳排放直接相关的技术,构建与专利衔接的分类体系,支撑绿色低碳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

(三)以突出国情和发展阶段为特征。本分类立足我国富煤贫油少气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突出传统化石能源特别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创新,关注节能降耗和替代能源技术的发展,促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化转型。

(四)以国际专利分类体系为基础。本分类体系构建上采用国际专利分类与绿色低碳技术对照的架构,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绿色技术清单和日本特许厅的绿色转型技术清单等,实现分类体系国际可比,支撑全球绿色低碳技术数据库的构建,助力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国际交流和转移转化。

四、结构和编码

本分类体系为独立的分类体系,采用线分类法,将绿色低碳技术划分为四级技术分支。一级技术分支包括化石能源降碳技术、节能与能量回收利用、清洁能源、储能技术、温室气体捕集利用封存等5个技术分支。其中,化石能源降碳技术包括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石油及天然气清洁化等2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7个三级技术分支、32个四级技术分支;节能与能量回收利用包括节油技术、节气技术、节电技术、能量回收利用等4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14个三级技术分支;清洁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风能、海洋能、地热能、氢能,生物质能、核能等8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22个三级技术分支、14个四级技术分支;储能技术包括机械储能、热储能、电化学储能等3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7个三级技术分支;温室气体捕集利用封存包括CO2的捕集利用封存、其它温室气体减排等2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6个三级技术分支、16个四级技术分支。将上述绿色低碳技术建立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参照关系,经合并去重,共涉及国际专利分类表8个部、47个大类、108个小类、1090个大组、9934个小组。

五、有关说明

1.本分类体系建立了绿色低碳技术与《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参照关系。绿色低碳技术对应一个或多个国际专利分类,表示该国际专利分类下专利与所述绿色低碳技术相关。

2.本分类体系“国际专利分类”列中“部分涉及”表示该国际专利分类层级及以下分类号的部分专利涉及绿色低碳技术;“全部涉及”表示该国际专利分类层级及以下分类号的所有专利都涉及绿色低碳技术。

3.本分类体系使用《国际专利分类表(IPC 2022)》为参照基础。

六、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表

(略)

七、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参考检索式

(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组织开展“百校千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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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知处字〔2022〕2号

当事人: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7C9HDM97

地址:浙江省玉环市龙溪镇小密溪村溪中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黄圣满

经查,自2021年9月初开始,黄圣满通过购买商业账号查询企业注册商标等资料,将商标终止日期、申请日期、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申请人、地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等信息下载复制在自行设计的“商标终止公告”模板上,并将制作完成的“商标终止公告”打印在A4纸上。黄圣满通过 EMS 快递到付并收取货款的形式向商标注册人邮寄“商标终止公告”。为使收件人更有意愿签收,其在快递单寄件地址上填写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旁,寄件人填写黄主任或李主任,以及黄圣满的电话号码,配货信息用蓝章盖印“商标终止文件”。

2021年10月21日,黄圣满成立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启公司)以专门从事上述业务,开始在其邮寄的“商标终止公告”上加盖京启公司公章。至2021年11月30日,黄圣满及当事人通过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 EMS 快递公司共以快递到付并收取货款的形式邮寄“商标终止公告”2663件。

当事人还通过安徽省阜阳市EMS 快递公司邮寄“商标终止公告”,由黄圣满盖上当事人公章后,从玉环市通过快递寄当事人派驻阜阳市工作人员李兰升(已离职),由李兰升在阜阳市进行邮寄。202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2月6日,当事人通过阜阳 EMS 快递公司共以快递到付并收取货款的形式邮寄“商标终止公告”4401件。

案涉“商标终止公告”邮寄后,当事人未与企业签订过商标代理合同,无商标代理业务成交。

2022年4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案处〔2022〕15号),对京启公司及直接责任人黄圣满作出警告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快递到付并收取货款的形式大量邮寄蓝章盖印的“商标终止文件”,内含自行设计的“商标终止公告”,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诱使收件人签收以招揽商标代理业务,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构成“情节严重”之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的规定,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业务的决定,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京启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京启公司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2月28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2021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12.44%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202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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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协调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防范侵权行为发生的要求作出一系列工作部署。

《意见》从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加强工作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各项措施,具体开展建立会商机制、明确联络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企业自主承诺制度、做好纠纷化解引导工作、加强协作制止侵权、分析研判重点产品、开展联合调研、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引导等十个方面工作。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共同推进并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力防范侵权行为发生,鼓励医药领域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试点项目延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共同决定,IP5 PPH试点项目将自2023年1月6日起再延长三年,至2026年1月5日止。申请人在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保持不变。

截至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与日本、德国、美国、韩国、俄罗斯、丹麦、芬兰、奥地利、墨西哥、新加坡、加拿大、波兰、欧洲专利局、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瑞典、冰岛、以色列、匈牙利、捷克、智利、埃及、欧亚专利局、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巴西、马来西亚、阿根廷、挪威以及沙特共计30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开展PPH合作。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中捷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的共同决定,将2018年1月1日启动的中捷PPH试点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延长三年,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产热点

典型案例: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电影作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星辉公司是电影《喜剧之王》的出品公司及版权持有人,该片导演为周星驰、李某。该电影于1999年在香港上映,票房位列当年最卖座香港影片榜首。李某、某文化传播公司于2018年分别在新浪微博发布多条宣传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及演员海选试镜会的微博。李某还发表微博称其自1999年拍摄电影《喜剧之王》后意犹未尽,并自称周星驰御用导演喊大家来试镜。星辉公司以某文化传播公司和李某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某文化传播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文化传播公司和李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案涉电影《喜剧之王》未在我国内地院线上映,但结合该电影线下传播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应认定该电影及其名称的知名度已从香港传播到我国内地,并在我国内地相关公众中形成了很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某文化传播公司和李某使用“喜剧之王”名称,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是电影《喜剧之王》的电视剧版或者续集,其行为构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以及虚假宣传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制止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案涉电影作品名称知名度的过程中,不仅全面审查了其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间的票房收入、宣传力度的相关证据,还充分考虑了案涉电影从院线下架后的线上播放量、光盘销售量,相关媒体对于电影持续报道、推介程度等因素,有力制止了电影市场竞争中的“搭便车”行为。本案是人民法院为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浦东法院就卡塔尔世界杯版权侵权行为作出诉前禁令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作出诉前禁令,责令被申请人沈阳盘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悦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针对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的相关版权侵权行为。

卡塔尔世界杯开幕以来,上海悦保公司经营的“足球直播网”在首页设置热门直播,点击“观看直播”即可跳转到由沈阳盘球公司经营的“盘球吧”网站观看世界杯赛事直播。根据国际足联相关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法院提交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相关公司立即停止并不得继续上述行为,浦东法院在接受申请24小时内即作出了相关裁定。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部门发言人表示,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会同执法机关依法坚决打击侵犯卡塔尔世界杯节目版权和利用卡塔尔世界杯节目资源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主体侵权的法律责任。

(来源:央视新闻)

JPO发布新修订《近似商品/服务审查标准》,2023年1月1日启用

日本特许厅(以下简称“JPO”)在近日将认定为近似的商品/服务进行分组,制作和公布了新版《近似商品/服务审查标准》(以下简称《近似标准》)。

新版《近似标准》是依据日本《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制定;《近似标准》是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指定商品/服务是否与他人商标注册的指定商品/服务近似时,供审查员统一标准使用的。

《近似标准》所列商品/服务原则上以日本《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附表》)第六条规定的附表所列商品/服务为准。

为了响应最近一次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令和4年12月15日経済産業省令第100号)的修订,JPO在参考国际商品/服务分类的基础上,明确近似商品/服务的内容,对《近似标准》作出修订。

修订后的《近似标准》适用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来源:IPtoday综合JPO)

两公司擅自使用“小度”商标并进行虚假宣传,上海知产法院: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百度公司与沃玺公司、雅兰公司侵犯商标权及虚假宣传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沃玺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百度公司对“小度Xiao Du”“小度机器人”“小度在家”“小度”等多个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2019年,沃玺公司在其经营的“Anysay语音智能生活”微信公众号及商业网站中销售“AnysayX3语音智控机器人”产品时多次以“小度”“小度机器人”等词语作为标语和产品介绍进行宣传,并使用“Anysay机智小度”“Anysay|小度”“Anysay懂你的小度”等标识,同时以“小度小度”作为其产品的唤醒词。雅兰公司在其运营的“小度AI智能家居”微信小程序平台中销售沃玺公司的语音智控机器人产品。同时,二者在产品广告宣传中自称其为“全球首款百度语音智控机器人”“最强大脑机器人”“小度机器人创始人”。因此,百度公司将沃玺公司和雅兰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张两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产品的销售对象和渠道,以及“小度”商标的知名度等诸多方面综合分析,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多类商品均构成类似商品。沃玺公司在类似商品的宣传中使用与百度公司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雅兰公司销售沃玺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在宣传中使用与百度公司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均构成对百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沃玺公司在宣传中称其产品为“最强大脑机器人”,且其在文章配图中使用了“Anysay|小度”标识,该宣传内容系攀附百度公司品牌的知名度,使消费者对两者的产品产生混淆。在沃玺公司主办的“Anysay”产品发布会邀请函中宣称主讲嘉宾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Anysay小度机器人创始人”,头衔为“小度机器人董事长创始人”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沃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百度公司或者百度公司产品具有特定联系。

一审法院判令沃玺公司和雅兰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沃玺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350万元,雅兰公司对其中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沃玺公司、雅兰公司分别赔偿百度公司因虚假宣传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1万元;沃玺公司、雅兰公司分别赔偿百度公司合理费用12万元、2万元;沃玺公司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十日在其微信公众号“Anysay语音智能生活”刊登声明,雅兰公司连续十日在其微信小程序“小度AI智能家居”刊登声明,消除因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给百度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沃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上海知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月30日起生效!加拿大版权保护期将延长20年

近日,加拿大政府官网发布一项理事会命令,根据加拿大联邦政府向议会众议院提交的2022年预算案第281条,加拿大将文学、戏剧、音乐以及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从原有的作者去世后50年延长至70年,该规定将于2022年12月30日生效。

加拿大联邦政府官网发布理事会命令

图源:Government of Canada

据悉,此次加拿大版权的延期生效决定是基于加拿大联邦政府于2018年签署的《美墨加贸易协定》(Canada-United-States-Mexico Agreement,以下简称,CUSMA),该协定旨在更好地使加拿大的版权保护期限与墨西哥、美国和几个欧洲国家保持一致。作为协定的一部分,加拿大联邦政府拥有30个月的过渡期,可就如何履行USMCA规定的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的版权保护期向公众咨询意见。加拿大产业委员会曾于2019年启动版权审查程序听取关于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的民众意见,加拿大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和加拿大文化遗产部也曾就此启动咨询程序发布截止日期到2021年3月12日的民众意见咨询稿。

2022年4月7日,加拿大联邦政府公布2022年联邦预算案,同时宣布以一项立法修正案履行CUSMA规定的版权保护相关义务。

2022年4月28日,加拿大联邦政府提交了预算实施法案C-19法案,以对上述年度预算中的承诺作出进一步跟进。

2022年6月23日,涵盖版权保护期限调整的C-19法案获得加拿大总督御准,即文学、戏剧、音乐以及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从原有的作者去世后50年延长至70年。根据枢密院令,该修改应于2022年12月30日生效。

根据目前已公布的信息,除版权保护期限变动生效日定于2022年12月30日外,加拿大《版权法修正法案》还规定:

1、加拿大《版权法修正法案》里涉及的版权保护延长期限不适用于已在2022年12月30日或之前版权到期的作品——这些作品将成为公有领域内的知识财产;

2、对于遗作和合作作品,版权期限也可延长至作者或最后一位在世的合著者去世后70年;

3、对于版权到期日为2022年12月31日的作品,版权保护期限将延长20年至2042年12月31日。

C-19法案版权保护期限生效日调整

(图源:加拿大司法网:来源:IPtoday综合加拿大政府官网及司法网 编译:IP Today-康蓝蓝)

大成 · 法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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