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荆门公布一起强奸路边醉酒女子的起诉书。根据起诉书显示,今年7月2日晚,男子姚某与3好友饭后返回家中时,发现小区的健身设施上坐着一名正在醉酒昏睡的女子王某。姚某遂上前搭讪时,被3好友制止。后姚某与3好友返回家中聊天、吃水果。

3名好友离开后,姚某发现家中水果未吃完,故姚某将未吃完的水果拿上追下楼,遂让3好友将剩余水果带回家中吃。再次下楼的姚某发现,王某仍然醉酒昏睡在原处。

姚某见色起意后,先是“试探性”地对王某实施猥亵,见王某没有惊醒后。姚某将其扶至不显眼的草地之处,对王某实施了强奸行为。过程中,王某惊醒,姚某随即逃离现场。

王某报警后,姚某被抓获归案。目前,已被起诉。(来源:中国检察网)

以案说法:

难以置信,醉酒在小区内坐着昏睡几个小时,都还没清醒过来,这是喝了多少酒啊!本案再次证明,女性醉酒后是极其危险的,尤其是在户外时。同时也警醒大家,送醉酒好友回家时,尤其是女性,务必要送到家中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其实姚某第一次见到醉酒昏睡的王某后,就已经心存歹念,才会上前搭讪,其是被几位好友制止,才心不甘情不愿地离开。可姚某完全没有把3位好友的善意提醒放在心上,待好友离开后,姚某还是对醉酒后的王某“下手”。

虽然本案王某有不妥之处,给了姚某可乘之机,但是这不并不能成为姚某犯罪的理由。所以姚某必须要为其侵犯王某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对于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醉酒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即趁醉酒妇女不会抗拒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使用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上。

具体到姚某的行为上,其是趁王某醉酒无意识不会抗拒、不知抗拒的状态时,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虽然当王某醒来时,姚某没有继续侵犯,但强奸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姚某已经实施强奸行为且已达到了法定的“插入说”既遂标准,则不论姚某有无完成最后一刻,依然认定为强奸既遂。

根据目前《强奸案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且既遂的,将在有期徒刑4-6年这个范围确定基准量刑。而目前起诉书显示,姚某只有认罪认罚一个从轻处罚情节。对于认罪认罚的可减少多少基准刑,一般将根据行为人在哪个阶段认罪认罚而决定。

即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上30%以下,在批捕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则可分别减少20%、15%、5%以下。主要原则是行为人越早认罪认罚,减少基准刑的幅度则越大。

根据本案案情与姚某仅一个可从轻处罚情节来看,其未来最少要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这就是侵犯妇女性自由权的代价。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不该“捡”的便宜,千万千万别“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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