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北邯郸,男子将自己养了两年狗借给同学配种,结果却被同学给卖掉,这名同学是男子的小学同学,两人已经很久没有联系,这天男子突然接到这名同学的电话,说想要借男子养的狗配种,男子一听是老同学,于是就毫不犹豫的答应了。

随后,小学同学把狗抱走,期间,男子通过视频查看狗的情况感觉挺好,过了几天男子因家中有事没有抽出时间去接狗,然而令男子没想到的是,当男子再次联系小学同学时发现,狗已经被同学给卖掉了,男子赶忙去狗市场寻找但未找到,经过协商,小学同学同意赔偿男子两千元,但是男子发视频称自己心情非常难受,不但陪伴了自己两年的狗没有了,连儿时的同学也做不成朋友了。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竟然有人能干出这样的事,真的是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也有网友表示,对于爱狗人士而言,宠物对于自己的感情并不是多少钱能够补偿的,同学私自卖掉宠物狗,就应该向买家说明情况后要回。

从法律上来说,小学同学未经男子同意,擅自将狗对外出卖,这属于无权处分,狗主人能否向买家要回狗取决于买家是否知情。

如果买家明知男子的同学并非狗主人,但是仍然花钱购买,那么这种情况下,男子就有权要求买家返还宠物狗,并且让男子的同学返还收取的费用。

但是如果买家在购买时误认为男子的同学就是狗主人,那么此时男子还能否要回宠物狗,就需要依照善意取得制度来确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买家的,原所有者有权追回,但是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买家取得所有权,原所有者不能要回,第一买家在购买时并不知情,第二以合理的价格买卖,第三买卖的物品已经转移给买家。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的买家在购买时不知道男子的同学并非狗主人,并且以市场价格购买同时还已经把狗抱回家,那么此时男子就不能找买家要回,造成的损失只能找自己的同学索要赔偿。

总之,遇到这样的同学只能说是自己的不幸,那个许久不再联系的同学,随着成长经历的不同,他已经不再是曾经的玩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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