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欠薪,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苏州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落实涉劳动争议“三审合一”机制,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推动治理欠薪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1、常熟法院推行复合诉请中欠薪争议先行化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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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常熟某公司停止生产并拖欠劳动者工资。多名劳动者据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该系列欠薪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优先阅卷审查,发现案件争议焦点为应否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对于拖欠工资金额争议不大。在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先行确定工资金额,向用人单位释明并敦促其将拖欠的工资先行支付,其他争议事项由法院审理裁判。

【典型意义】

工资报酬是广大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请求呈现复合化趋势,劳动者在主张欠薪的同时,往往一并提出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其他请求,再加上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程序设计,制约了欠薪纠纷的快速处理。这类案件中,法院主动释明并就欠薪部分先行处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为欠薪纠纷的快处提供了新的思路,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2、太仓法院裁审衔接合力化解110名劳动者欠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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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某酒店因无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经营场所被拍卖。后该酒店110名员工以公司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仲裁机构在受理该批案件后,利用裁审信息共享机制将该起纠纷情况通报太仓市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太仓市人民法院接到通报后,立即通过执行部门了解公司资产情况,并运用裁审衔接提前介入的工作机制,积极参与该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在法院和仲裁机构共同努力下,劳动者与公司就工资支付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劳动者申请执行后,太仓市人民法院采取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案款的工作方法,十五日内即执行到位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共计56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加强裁审衔接,合力治理欠薪的生动实践。太仓市人民法院积极融入根治欠薪工作大局,加强与仲裁机构协同配合,推动完善信息共享、调解和解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了工作流程的无缝对接和工作效果的最大化。太仓市人民法院从执行立案到执行款项发放仅用时半个月,及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吴中法院“裁判式调解”妥处肖某等14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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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因甲木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肖某等14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决甲木业公司支付肖某等14人工资合计11万余元。甲木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主张肖某等14人是乙木业公司的职工,不应由其支付欠付工资。

【处理结果】

审理中,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乙木业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查明甲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某,两公司的经营场所相同,人员、业务、财务混同。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选择肖某一案先行进行“裁判式调解”,以释法明理、调判交融为原则,促成三方达成由甲木业公司向肖某支付工资、乙木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调解协议。通过个案成功调解的示范效应和引导功能,“以点带面”最终促成其他13件类案均以相同尺度调解化解。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裁判式调解”的方式审理案件,一方面实现法治原则下的案结事了,确定由过度支配与控制下的关联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个案的示范调解促成其他同类案件纠纷妥善调解化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4、吴中法院“适时保全+示范裁判”妥处沈某等17人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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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苏州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成立,从事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因经营业绩下滑,科技公司于2022年3月通知解除与沈某等17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公司的机器设备也转移至外市。后沈某等17名劳动者为主张欠付工资,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审理中,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简化财产保全担保手续,依申请查封了科技公司已搬移至外市的机器设备。同时,选择有代表性的沈某一案及时开庭审理和组织调解,调解未果后依法先行裁判,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等。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判促和”,促成其他16件类案遵循前案裁判尺度全部调解化解,共涉及标的额约120万元。为实际兑现劳动者权利并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法院及时组织调解履行款交接并为科技公司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劳动审判中,法院一方面要依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助企纾困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本案中,在企业将主要财产转移至外市的情况下,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申请适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让劳动者安心在法治轨道内依法维权。在此基础上,通过个案的示范裁判促成类案妥善化解,同时充分考虑企业利益,在解纷后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实现了劳企“双保护”。

5、张家港法院优化调立审执衔接构建劳动者维权快车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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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起,钱某等22人先后在某医疗公司工作。经营期间,该医疗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累计拖欠金额高达百万余元。钱某等22人经仲裁前置程序后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收案后,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考虑到欠薪纠纷的特殊性,为尽快实现职工债权,减少劳动者诉累,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后将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因双方对工资金额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法院指派劳动争议专审人员参与诉前调解,预先审查公司财务账册、工资发放明细、银行流水。最终,促成钱某等22人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并通过执行协同保障机制及时将100余万元欠薪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讨薪人数多,拖欠工资的时间较长,工资金额争议大。为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强化劳动争议案件调立审执衔接,指派专审人员在诉前调解阶段提前介入。在分清是非、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优化“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的衔接流程,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工作原则,畅通调解、立案、审判以及执行全过程绿色通道,以最高效的方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助力职工追讨欠薪,促使争议得到快速化解。

6、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先予执行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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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拖欠付某工资。付某就工资、经济补偿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决网络科技公司支付付某工资88088元、经济补偿27500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付某在诉讼中提出,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致其生活困难,申请对双方争议不大的36783元工资先予执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因网络科技公司未主动履行,付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机构根据优先执行的原则,迅速先予执行到位,解决了劳动者的燃眉之急。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较大数额劳动报酬的案件,涉及到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将该类欠薪案件纳入“绿色通道”,实现快审快结,并对劳动者提出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的申请及时裁定予以准许,使劳动者及时收到部分劳动报酬,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该案不仅体现了根治欠薪的司法力度,也有效彰显了为民服务的司法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7、常熟法院强化与劳动行政执法衔接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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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化纤公司在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共拖欠职工工资779345.5元,涉及职工共计36人,经常熟市董浜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0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446404.3元并加付赔偿金共223202.15元。经催告,该公司支付部分工资,尚余工资144690元及加付赔偿金223202.15元未支付,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的执行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准许,并据此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董综罚劳字〔2021〕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执行到位拖欠职工9月份工资144690元及加付赔偿金223202.15元。

【典型意义】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裁定准予行政机关对化纤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帮助余下20名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及赔偿金合计36万余元,实现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的无缝衔接,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8、张家港法院依托“一体化中心”非诉行政执行221名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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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汽车公司因经营问题,拖欠职工工资。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对汽车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汽车公司支付221名职工工资742877.91元及赔偿金371438.96元,合计1114316.87元。处理决定生效后,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即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局接案后,立即启动欠薪快执行机制,快调查、快保全、快处置,及时对某汽车公司实行财产控制。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一个月内完成了从审查、移送到执行的全过程,将某汽车公司所欠221名职工工资全部执行到位,极大缩短了工人的维权周期。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与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执”一体化中心,通过优化“劳动监察+立案审查+强制执行”的衔接流程,以高效的方式助力职工追讨欠薪,最大程度保障职工工资权益。

9、陈某某被判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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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1月期间,陈某某作为吴江区某金属制品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拖欠该公司员工钱某、陆某等12名员工工资共计78万余元。陈某某为躲避上述债务,逃匿至安徽省宣城市,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17日向金属制品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陈某某仍未按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处理结果】

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10月20日,陈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判决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公司经营不善后一躲了之是拖欠劳动报酬的常见形态。本案被告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义务,注销公司,躲避债务,在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其限期改正后,仍不支付拖欠工资,无视法律规定,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的处理严厉惩处了怀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的企业经营者,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10、王某某被判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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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12年10月开始经营苏州市吴中区某生态园,并先后雇佣许某某、王某、马某某等员工。2013年7月,王某某注册成立某生态旅游公司并成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继续对生态园进行经营管理,但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张某某。2013年期间,生态旅游公司拖欠许某某、王某等20余名员工的工资合计28余万元,王某某于2014年1月逃匿。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生态旅游公司出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以及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生态旅游公司仍未支付拖欠工资,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人民政府向劳动者先行垫付部分款项。2020年5月25日,王某某经上网追逃后在陕西省西安市被警方抓获。

【处理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作为生态旅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判决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打击恶意欠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案被告实际经营公司但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其他人,在经营出现问题后,未积极与工人协商妥善解决薪资问题,反而以逃匿至外省的方式逃避支付工资,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判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