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0日,灵康药业发布收到证监会立案的公告。称除了公司遭立案之外,灵康药业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也同时遭到了证监会立案。
灵康药业在公告中对于被证监会立案的原因有所提及:经公司自查,立案相关内容主要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相关信息披露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
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根据2022年1月22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不再以处罚作为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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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索赔条件:
暂定:于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4月30日之间买入灵康药业,且在2022年5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灵康药业的亏损投资者。
荆华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证券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2022)的相关规定判断,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zlflawyer@qq.com邮箱,参加下一批次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
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清单
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荆华律师提示:需要索赔的投资者需准备的具体诉讼材料有身份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及地址邮编。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将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重要提示:
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法院虽然可以受理投资者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是否符合索赔条件仍应以处罚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获得胜诉的重要前提。
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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