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紧急提醒,在网上售卖烟花爆竹涉嫌违法!保定又有一人被抓

随着年关渐近

非法运输、售卖、储存烟花爆竹

等行为“重出江湖”

甚至还有人利用网络

实施起了新型违法犯罪

妄图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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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网警破获一起利用网络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

近日,博野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抖音平台售卖烟花爆竹,于是警方立即展开调查最终锁定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嫌疑人王某住处并查获收缴三箱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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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据王某交代其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小程序及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王某现已被警方依法采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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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一起“依托网络搭建销售架构通过自媒体扩大影响利用微信完成交易支付实施线下上门提货”的违法犯罪行为,该犯罪分子在仓库存放大量烟花爆竹,而且没有任何消防安全设备,周边都是居民。冬季天气干燥,如果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警方呼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必须依靠社会各界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配合。希望广大市民充分认识非法制作、储存、运输、买卖烟花爆竹严重危害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举报违法行为,警民携手共创平安。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