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宅基地使用,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貌,建设美丽乡村,衢州制定出台《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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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安排农村住房的布局和风貌

通过《条例》对农村住房统筹安排,全面规划,为美丽乡村建设做好布局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对农村住房建设区域实行分类管控,划分区域。明确了农村住房可建与不可建的区域。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予以公告。明确禁止建设农村住房区域。比如永久基本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等。

二、依法申请和审批农村住房建设

《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建设农村住房的,应当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并按照审批和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宅基地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一户一宅自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米。架空层层高超过二百二十厘米的按一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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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鼓励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设计人员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乡村风貌的要求。

这些规定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了样板,避免了随意性,推进了美丽乡村建设。

三、明确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条例》规定自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许可证后,建房村民只有在定位放线之后方可开工建设,施工现场放置乡镇或街道制作的公示牌。建房村民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所履行的职责,要对农村建房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建房村民在农村住房用地和规划核实以及竣工验收后,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四、明确农村建房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单位、村级组织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违反本条例,由住建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执行处罚。

(衢州市司法局供稿通讯员:尹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