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经济学家马光远公开表示,各级地方政府长期实施的楼市限购已经没必要,不少群体呼应政府应当全面取消限购。在完备的法律制度下,多数西方发达国家民众不炒房,例如,房地产税、公租,或者廉租房调整着楼市;有人可能要问,住房不炒是国家政策,限购等调控政策为何不能约束地产规模无序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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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楼市限购的必要条件

对只售1欧元欧洲城堡的解释

据《费加罗报》报道,目前法国有1500多座城堡待售,城堡价格却一降再降,例如,法国城堡平均价格约80万欧元;还有网络资料显示,德国一个叫马林堡的宫殿(城堡)售价仅要1欧元。80万欧元约合620万人民币,对于我国普通人而言,可能是一笔大数目;对欧洲等发达国家一般人而言,任何人可能买得起。

80万欧元,或者1欧元的欧洲城堡,包括富人在内的所有人之所以“无人问津”,其原因是“买得起,养不起”。其中,多数自媒体对“养不起”的解释显然不合理,例如,有人认为修缮不起城堡,但普通人获得所有权后仅修缮部分可能不违法;自媒体的不合理的解释,在本文看来,刻意隐瞒了欧洲国家的税收制度,例如,法国个税最高征收75%,却少有媒体介绍。

多数发达国家开征了包括住宅用房在内的不动产税,不动产税包括交易税和空置税;土地税空置税限制了西方发达国家“个人地主”的产生,住宅空置税影响着房地产的开发,或者规模。近几年来,不少地产企业在发达国家拓展业务几乎是空手而归;地产业万亿债务的产生可能与海外房地产业务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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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只售1欧元欧洲城堡的解释

对税收法定的理解

从法律效力分析,税收法定原则仅适用国内税,不包括关税,例如,关税通常是国家间贸易平衡的手段。税收法定在西方的实践始于英国,即,英国民众在新兴资产阶级领导下,与国王争夺课税权的斗争;税收法定产生根源大致可以归纳为,阶级,或者阶层斗争的产物。

税收法定原则是否成为西方的法律制度仍需研究和观察;英国曾对银行业征收的暴利税,以及当前的能源危机中,德国等欧洲国家对能源企业征收特别税等。例如,法国政府临时个税75%的法案至少说明税率不是法定。

有人可能要问,税收法定是否符合我国的宪法规定?《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多数法律人便解释为税收法定的宪法根据;不仅如此,少数法律还认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税收法定也应有宪法依据。

税收法定原则最早是在198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原则之介绍到中国来的,例如,民商法学家谢怀栻在《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一书中详细论述了税收法定原则;目前,税收法定原则也为现行立法所接受,例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等只能制定法律规定,但本法第九条有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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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收法定的理解

在本文看来,税收法定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分析:一方面,由民商法专家介绍,或者归纳税收制度可能并不严谨,例如,民商专家通常重视市场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1989年前,西方国家对不动产等重要产业已设立了税种、确定了税率;我国房地产税的设立完全可以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以行政法规规定。最为重要的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后者可能没有成文税法等。

公租,或者廉租房政策的重要性

炒房可能是我国房地产“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国家与社会不能忽视房价居高不下的另一个因素,即,公租,或者廉租房数量较少,推动了房屋租赁市场的繁荣。在计划经济时代,公租并不少,例如,土地改革时,城市实行了“搬房运动”,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后,多数搬房运动中的房屋成为公租房。

城镇的公租房为何“锐减”了?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各地拆迁公租房,或者国有单位用房仅考虑了承租人和开发企业的利益;拆迁一处公租房,国家与社会便少一处公租房。公租,或者廉租房本身便是公共利益,例如,发达国家开发商品房按比例配置公租房;由于本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所有的商品房开发几乎没有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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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减少的原因

公租,或者廉租房政策的重要性在于直接影响住宅用房的租赁价格;国家与社会倘若没有一定数量的公租,或者廉租房,宅用房的租赁价格“高昂”。近日,本文作者看了一部电视剧,《借枪》一段剧情反映了租金问题:在天津法租界工资月收入为50~60元“法币”;平时房租8元,战时房租12元,该收入与租金的比例大致体现了住宅用房的市场利润。

对住宅地产规模的评价

从供求关系分析,当前住宅地产的规模可能早已供大于求;由于我国住宅用房刚性需求者群体庞大,从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住宅用房的供求关系。例如,国家统计在建、已售、库存商品房便能得出结论。有人可有要问,以房地产企业为代表的群体,以及国外资本为何还要提议扩大住宅地产规模?

住宅用房售出的诸如折旧、维修等费用由所有者,或者管理人承担;售出就是“挣得”,房地产业并不是高科技,不思进取的“惯性”促使房地产企业还需从地产获得利益;住宅用房售出三十年后即使不居住也需要维护、土地使用权为七十年,则不在开发商考虑的范围。例如,不少地方政府对刚出生的婴儿不限购等。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也是促使住宅地产规模扩大的因素之一。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合并定位于“长期住房储金”;长期储蓄金不使用,银行需要付出利率;另一方面,当前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所有法定利率最高,银行有促使动用住房公积金、发放更高利率贷款的动机,或者欲望。

外资看到了我国特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纷纷加入宅地产开发,在本文看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上升为法律制度,我国居民便可实现户有所居,例如,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公租,或者廉租房开发等。

住宅用房出售后还有一个利益群体,即,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用房交付后,业主住与不住一般不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实际利益,例如,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对不居住的用房物业费“打折”70%等。从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的利益链分析,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通常与开发商有关联关系。

房地产税设立条件早已成熟

国家基于国防、公共利益等方面考虑事实上在任何方面可以设立税种,例如,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法律人由此大致可以得出结论,税种设立法定可能是一个伪命题,例如,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没有考虑是否增值,交易行为是唯一考虑的因素。

税种设立的关键因素为税基的确定。发达国家尽管开设了房地产空置税并没有影响普通人的生活,但可能影响人们对别墅、城堡等高档物质生活的追求,例如,欧洲的城堡价格不高。发达国家有较为管理城市的生活经验,发达国家既然开设了空置税,我国可能没有理由不设立。

税基的确定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的社会性质,例如,个税最高征收75%,不少人可能“放弃”高薪。北欧等国家之所以社会化程度较高,其原因主要在于税基的确定,就住宅用房的空置税基而言,以住宅的面积、套数,或者两者相结合确定,多数情形下不影响普通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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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基的确定

国家倘若开设了房地产税之一,空置税,全面取消楼市限购条件就成就。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规模,从而避免社会财富浪费,例如,住宅不使用也降低物理,或者使用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还可以调整社会财富分配,例如,富人拥有多处住宅,国家征税后可以布局公租房等;普通人收入支付房租的比例,也是社会是否正常,或者和谐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