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到酒吧喝酒时认识一名女子,事后男子带女子与朋友一起去吃烧烤并继续喝酒。可男子最终却没有将女子送回家,而是将其带去开房并与其发生了关系。女子报警后,男子坚称女子是自愿,并声称女子还发信息给闺蜜说过自己不回家的。但公安机关发现关键证据,揭穿了男子的谎言。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许某与好友到酒吧喝酒时,认识同在酒吧消费的女子金某及其同住的闺蜜。双方认识后一起玩游戏、喝酒。事后许某邀约金某与其一起去吃烧烤、继续喝酒。

金某有些犹豫,且其闺蜜声称还不想走。得到许某承诺在吃完烧烤会将其送回家后,金某同意前往,闺蜜等人则留在酒吧继续玩耍。

在吃烧烤过程中,金某又大量喝酒导致醉酒。许某见状遂以要知道其具体住哪里送其回家为由,让其把手机解锁。随后许某拿着金某的手机发信息给闺蜜,声称自己没有喝多、今晚不回家了,

闺蜜40分钟才看到信息并第一时间拨打电话确认时,可金某的手机却已经处于关机状态。许某则将醉酒后的金某,带至酒店开房并与其发生关系。

次日金某酒醒后第一时间联系闺蜜并报警。可许某却说金某是自愿的,不信可以问其闺蜜,是金某自己喝多忘记了而已。但金某却坚称不可能。

1、刑法明确规定,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概括为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也就是说,在许某承认与金某发生过关系的情况下,其罪名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其当时是否违背了金某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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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证据,绝对不轻信口供。

具体而言,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许某与金某说的都不算,必须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的陈述。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证实:

首先,在场人员及监控证实手机是金某解锁后交给许某的,之后金某便趴在桌子上昏睡;

其次,出租车司机、酒店工作人员及监控均证实,金某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到达酒店后都处于醉酒昏睡状态,未曾说话也未曾拿手机,且金某是被许某搀扶、背进酒店房间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根据金某和闺蜜聊天记录显示的时间、监控时间及视频画面显示,金某的微信给闺蜜发送信息时,手机是在许某手上的。

也就是说,有人证、监控视频证据证明当时发信息根本不是金某本人。即许某是在欲盖弥彰,意图伪造金某是自愿的证据。

据此,检察院认定许某是趁被害人金某处于醉酒昏睡时,违背妇女意志,与金某发生关系的,故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许某会如何量刑?

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强奸妇女一人既遂的,将在4-6年考虑基准量刑。如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情节的,可减少相应的基准量刑。

具体到本案中,许某强奸既遂,没有异议。虽然其明知金某已报警并没有逃离现场,系主动投案,但其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换而言之,只有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并存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自首,缺一不可。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许某构成强奸罪,并根据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虽然金某刚认识许某就与其大量饮酒,并单独与其外出继续喝酒,确实欠缺考虑,但这绝对不能成为许某犯罪的理由。

最后,希望各位网友务必要引以为戒,一定要遵纪守法,切勿在任何情况下起歪念,否则法律必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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