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女子与男友回入住的酒店时,女友却因指责一名男子酒后随地小便,被男子拦住了去路并被出言挑衅。男友与其理论过程中,女子拿起一块石头砸向男子的头部致轻伤。事后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女子却认为自己只是正当防卫。

陈先生与女友徐某入住到当地一家酒店,晚上两人因肚子饿,结伴一起外出品尝当地美食。事后两人一起返回酒店时,遇到陌生男子李某酒后在人行道上的树旁小便。

徐某与陈先生从身边走过时,说了几句指责李某不应该随地小便的话。可不曾想,李某却追上前拦住了两人的去路,指责徐某多管闲事并说出“你又不是没见过”等侮辱言语。

男友陈先生听后非常生气,遂与李某发生争执,并互有推搡动作。过程中,徐某因见李某身材高大,怕男友打不过对方,于是捡起一块石头从身后用力向李某砸去,导致李某头破血流、倒地不起。

事后陈先生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并拨120电话。后经鉴定李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公安机关随即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可徐某却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1、李某酒后随地小便在先,确实应当受到负面评价,民法评之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而李某拦住徐某及陈先生的去路后,又言语挑衅对方,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即李某有过错行为。

2、那么徐某属于正当防卫么?

刑法第20条规定,本人或他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不法侵害必须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即当事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必须是正在面临非常紧迫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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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当时陈先生与李某有争执,并有互相推搡行为,但李某当时并没有采用过激的行为对陈先生实施非常紧迫的不法侵害,

即李某当时的行为并没有紧迫性。故徐某用石头从身后砸李某头部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由于徐某当时主观上有故意伤害的目的,且其行为造成了李某轻伤的后果,故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那么徐某的行为,会如何量刑?

首先,李某寻衅滋事在先,属于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对徐某从轻处罚;

其次,徐某作案后明知男友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属自首,亦应当从轻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案发后许先生代徐某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徐某还具有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故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的。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3的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具有犯罪情节较轻等情节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考虑到李某有过错行为等,故决定从轻处罚。即判处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3个月。

最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条件的情况下,我们第一时间要想到的应当是报警求助。总而言之,切勿以违法犯罪行为去对抗,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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