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房动迁这个问题上,如果说起按政策落户,大家可能率先会想到按知青或知青子女政策落户的情况,这也确实是最为常见的情况之一。结合之前文章对这一问题的分享,此种情况下,如果知青或知青子女迁回落户的公房恰好为当年户口迁出的房屋,他处又无福利分房,即使户口迁回后没有实际居住,往往也一样会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同住人,从而享受公房动迁利益。

但现实生活中的落户政策多种多样,如干部调动落户、人才引进落户等等。如果按照这些政策落户,是不是也和知青或知青子女一样,即使空挂户口也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呢?最近,大沈、二沈两兄弟就因为这个问题闹出了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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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大沈和二沈是亲兄弟,户口本来都在母亲承租的黄浦区木桥街公房内。此后,两兄弟作为知青分别去了安徽和江西,户口也跟着迁出。1978年,二沈先回上海,户口从江西迁回木桥街公房。1994年,大沈的女儿小沈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也把户口落在了奶奶这套木桥街公房里。后来大沈夫妇1997年按干部调动政策,陆续把户口迁回了木桥街公房。

因为两家人住在一起很不方便,因此大沈一家回沪后一直居住在外。2002年老母亲去世,二沈在2007年当上了木桥街公房新的承租人。

2019年,公房遇到国家动迁。这个时候动迁组找到承租人二沈签了动迁协议,二沈选了货币补偿,动迁款最终一共是636万。

大蛋糕到手后,还是老规矩,兄弟俩开始商量动迁款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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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会上,大沈一家提出这样一个方案:现在公房一共4个户口,有3个是自己家的,如果按户口分的话自己家应拿477万。但考虑到亲情,自己一家只要350万,剩下286万归弟弟二沈。针对这一方案,二沈并不同意。二沈一方面提出哥哥大沈一家在外购买商品房,另一方面提出大沈一家从未实际居住过,不是同住人,没有资格分动迁款,636万全是自己的。

对于这一点,大沈明确表示商品房不是福利房,而且自己一家虽没居住房屋,但自己以前是知青,后来也是按政策落户的,就算不实际居住也仍然算是公房同住人。看着大沈说得理直气壮,很有气势,二沈多方咨询打听,好像确实有按政策落户,即使空挂户口也是同住人的说法,所以二沈一时也拿不定主意。没想到二沈还犹豫的时候,大沈一家已经把二沈告上法院,起诉要求自己一家拿350万动迁款。

黄浦区人民法院后经一审开庭审理,支持了大沈一家的诉求,认为大沈一家三口是按政策回沪,他处也没有福利房,具备同住人资格。最后判决大沈一家享有350万,二沈只享有286万的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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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沈拿到判决书后不服于是向我们咨询。我们认为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焦点是:大沈到底是按照什么政策落户的。政策落户是个统称,具体处理的时候还是需要进行细分才对,法律上还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例可循。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有两个。

一是在上海高院民一庭2014年举办的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上,倾向性意见认为,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这条意见里面只明确提到知青子女按政策回沪可以作为特殊情况,并没有列举其他政策,因此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任意扩大此处的政策种类。

二是结合知青和知青子女这一群体的特殊性。知青在国家发展的关键时期付出了青春与汗水,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从性质上来说,知青和知青子女的落户政策和一般的干部调动、人才引进等等这些落户政策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结合上面这两个原因,我们认为不是所有按政策落户后没有实际居住都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只有按照知青或者知青子女落户政策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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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回到二沈这个案件,在详细看了案卷材料后,我们发现大沈的落户资料里记载的是按照干部调动落户。而大沈女儿小沈当初是按照知青子女政策落户的。因此对于小沈来说,虽未实际居住,但属于知青子女落户,在外没有福利房,一般情况下也是可以作为同住人分割动迁款的。

但是大沈夫妇就不一样了,他们二人当初是根据干部调动政策落的户,虽他处无房但一直空挂户口,并未实际居住过,因此该二人原则上并非系争公房同住人,无权分割动迁款。如果二沈能通过二审排除兄嫂的同住人资格,即使最终动迁款由二沈和小沈平分,二沈也可多拿32万的动迁款,更不用说二沈还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可能适当多分。

确定好方案后,二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庭审,二审法院认为大沈夫妇按照干部调动落户后,没有实际居住,不是同住人,636万动迁款应该由二沈和小沈两个人分。综合双方实际居住情况以及对公房的贡献,最终改判小沈享有230万,二沈享有406万,也就是比一审多拿了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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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改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来,虽然都是按政策落户,但具体按照哪个政策落户是很关键的。

其实说白了就是依据何种身份落户,比如这里的大沈,他可能既是知青又是干部,但是他以干部调动原因落户,这种情况下空挂户口未实际居住,一般就不是同住人。但如果当年他在落户时用的是知青身份,按照知青政策落户到木桥街的公房,那么这个案件结果可能就天差地别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说动迁案件里,可能一个小小的因素就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

当然了,以上分析存在一个共同前提,那就是他处无房。如果存在他处有房的情况,无论按照什么政策落户,一般情况下都不再是公房同住人了。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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