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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应依法严惩:

1、拖延执行:2016年开始进入执行,时至今日已是2023年,经历了7个年头,在具备担保物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官拖延执行、涉嫌渎职、徇私枉法(1)

2、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一件案外人异议违反四项最高院规定。2021年12月28日,25户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奎文法院在25户案外人异议没有立案(2)也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的前提下,中止拍卖(3),实体违法,程序也违法;2022年2月8日,(2022)鲁0705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执行异议,已经超过最高院要求审查期限的15天(4)更恶劣的是驳回了执行异议之后,在中止原因消除之后执行法官刘钧伟至今还不恢复拍卖(5)。

3、违反法律规定:2022年2月28日,潍坊天翔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仅以房产做了抵押担保,土地没有抵押,要求不得拍卖土地。奎文法院执行局立案(6),不通知申请执行人(7),也没有在规定15天审核期限内进行审核(8),更没有对该执行异议申请做出裁定书(9) ,2022年4月21日,却毫无法律依据的直接给申请执行人青岛博远智通工贸有限公司发送拍卖范围变更通知书(10),利用法院通知形式擅自篡改已经生效的(2021)鲁 0705 执恢203号执行裁定的财产处置范围(11),拒不执行该裁定中明确规定的“被执行人潍坊天翔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车站东街以东、廿里堡街办以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潍国用 2001字第A079号)”。奎文法院仅凭天翔运输公司提供的一纸捏造事实的申请书,既不进行事实调查,也不审查资料,更不通知申请执行人答辩,在明知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进行了土地抵押登记情况下出具了根据捏造事实进行异议申请下而变更拍卖范围通知书(12),以通知书形式篡改裁定书执行内容,赤裸裸的滥用职权,明目张胆挑战司法权威,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枉法裁判、滥用职权(13),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4、工作不作为,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14):2022年5月11日,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提级或指定执行申请书》,一直未有答复,奎文法院窦中峰和刘钧伟一直强调中院叶伶俐不收材料,不接收提级申请,到底是中院不收还是奎文法院不想移交?

5、拒不履行最高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2022年4月份开始,我方多次明确表示可提供相应担保措施,并要求立即执行拍卖,执行法官刘钧伟一直以需要研究为由拒不答复(15)。

6、奎文法院有案不立(16、17):2022年6月8日,博远智通申请潍坊天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和潍坊天翔防伪印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奎文法院一直不立案,也不给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让申请人失去救济途径。

四、潍坊天翔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万全、法务王某、职工王明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奎文法院执行局拒不进行惩戒(18):

1、妨害公务罪,王明收多次对评估人员和去看现场人员进行人身威胁;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之规定。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20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

3、恶意直接或者唆使员工提执行异议,阻挠执行:天翔运输公司出具的盖章的《抵押担保声明书》、《抵押房地产价值认定书》天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和天翔运输公司出具、盖章的《股东会决议》2021年11月4日上午11时,奎文法院执行笔录均载明土地证号:抵押物包括潍国用( 2001 )字第A079号,天翔运输公司明知此时,却屡屡恶意提出虚假执行异议。

4、(2022)鲁0705执异7号奎文区法院以“评估时已将建有公司职工的房改房36套房产(含涉案异议人的房产)所对应的土地进行了分割,对上述土地亦未进行评估拍卖,没有侵害异议人的权益。”为由,驳回异议人夏峰等25人的异议请求,王志高仍然提异议,属于恶意阻挠执行行为,望奎文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奎文法院专委窦中锋、执行法官刘钧伟涉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

1、各种拖延,拖延近7年不给执行,多次不给恢复执行,不给恢复立案,立案后给撤销;

2、给被执行人利用异议拖延执行提供诸多方便,申请执行人提异议时超期不答复。被执行人提异议马上处理,申请执行人提异议一直拖延拒不处理,甚至在奎文检察院执行监督纠正后还是继续不处理;

3、面对捏造异议理由的请求,不立案、不审查、不调查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不通过正规法律程序就歪曲法律事实直接用法院通知书篡改生效执行裁定书内容;

4、申请执行人请求提级或是指定执行,拒不向上级法院移交材料;

5、被执行人提异议不符合停止执行条件也给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提供执行担保拒不答复拖延执行;

6、收到被执行人复议材料超期不向上级法院移交案卷;

7、被执行人异议中只提了只抵押房产,要求不得处置土地异议,窦中锋、刘钧伟超职权范围审查和干涉,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从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印出来的土地抵押材料信口雌黄,称《物权法》182条房产对应占地范围为房屋投影面积,违反法律常识阻碍执行,更可气的是窦中锋说天翔运输公司委托的评估报告给说是银行想出什么样的评估报告就出什么样的,这是作为一名法官应该说的话吗?实际却是天翔运输公司委托的,歪曲事实。

8、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9、拖延复议期。天翔运输公司2022年12月19日将复议申请送到奎文法院执行局,在2023年1月10日才通知我司,2023年1月12日还未转交给潍坊中院,最高院要求执行法院转交复议材料的期限是收到后5日内,可是奎文法院却24天了还不转交。刘钧伟、监察室副主任宫主任却还都说要等复议结果才能给恢复拍卖,最高院规定“强制执行期间复议不影响执行”在奎文法院就行不通了。

10、奎文法院监察室宫主任我司于2022年8月份就当面向他实名举报窦中锋刘钧伟违法违纪事实,也举报立案庭有案不立情况,截至目前都没有答复,2023年1月10日下午在给我司反馈上级法院要求事项时宫主任说5日内给答复,截至今日又没有给答复。

天翔运输公司也明确了他们的态度,他们是受职工压力不得不提土地未抵押的执行异议,也只是对职工住宅占用土地范围划分有异议,可是反观奎文法院窦中锋、刘钧伟,在已经有了奎文法院和潍坊中院多份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了拍卖评估程序合法,范围合法,36套职工房产对应土地未评估拍卖也未侵犯其权益的情况下(窦中锋本人作为审判长出具的已经生效的执行裁定书中也已明确),超期限拒不给天翔异议进行答复(20)而直接给用非法手段达成目的侵害申请执行人权益。

窦中锋、刘钧伟恼羞成怒,天翔针对2022)鲁 0705 执异 200 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复议申请,收到申请在第22天通知申请执行人(21),在第25天才给立案(22),拖延复议材料给上级法院提交时间(23),且复议立案审查期间拒不恢复执行拍卖(24)。

奎文法院监察室收到申请执行人实名举报窦中锋、刘钧伟违法违纪问题和立案庭“有案不立”问题拒不调查、审查(25),也不给反馈(26),只有在上级法院转交之后才象征性形式上进行无任何实质内容和解决问题思路的应付性反馈。

摘抄潍坊市委政策研究室在求是网发表文章《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这一重要观点,正化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实践。

公正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来说明司法不公的危害性:“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最高院周强院长: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教育引导广大法院干警将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属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