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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区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宜居生活环境,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大亚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全国性、地区性重大庆祝、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大亚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报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亚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五、严禁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对非法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做好干部、职工、居民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禁燃烟花爆竹工作。
八、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12350( 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公安部门举报电话 : 110( 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存储、燃放 )。
九、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18年2月7日修订公布的《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相关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惠湾管〔201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6日
—— HAPPY NEW YEAR ——
禁止燃放、经营、储存
运输烟花爆竹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阻碍执法、拒不执行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或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0
( 举报非法生产、存储、经营 )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 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存储、燃放 )
来源:大亚湾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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